處罰包二奶缺乏法律依據本月正式實施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諸如“包二奶”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規定出臺後迅速引發各界熱議。
警方介入是否有法可依
北京大學法學院的馬憶南教授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公安機關介入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缺乏相關法律依據:首先在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中都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其次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沒有這樣的法律條文。
廣東省律師協會的一位律師則有不同看法。這位律師指出,“包二奶”在很多情況下雖然不是以公開的夫妻名義存在,但實質上不過是重婚的“改頭換面”,同樣侵犯了事實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重婚罪。他還認爲,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干預,真正缺乏的應該是操作層面上的措施配套和對細節的完善,而不是法律根據。
很多接受採訪的市民則表示,既然“嫖娼”都要受到行政處罰,那“包二奶”很多情況下都是包養的“暗娼”,等同於變相“嫖娼”,更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公權力適當介入有必要
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卓冬青認爲,“包二奶”不能簡單地等同於“重婚”或者“婚外情”,但無論如何,當事人都可能因爲“包二奶”引發多重矛盾,從而出現若干法律後果。在當事人有訴求的情況下,公安機關等公權力的適當介入是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起到調解、緩和矛盾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爲申請離婚的無過錯方提供申請“離婚損害賠償”有力的證據支持,從而更好地保護處於婚姻關係中的無過錯方權益。但她並不主張公權力的主動介入,因爲“主動介入是公權力的浪費,也是不現實的”。
廣東省婦聯法律服務中心原負責人黃淑美律師則認爲,因爲舉證困難等問題,引入公權力對“包二奶”行爲人進行行政處罰缺乏可行性,但《辦法》所體現的法律威懾力作用還是值得肯定的。
處罰“第三者”是個進步
雖然社會上對於破壞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一直口誅筆伐,但都停留在道德層面的譴責,《辦法》突破性地將“第三者”納入法律約束的範圍內。
黃淑美對此給予肯定。她表示,這是一個進步,對“第三者”也有一定法律約束和處罰。卓冬青認爲這是《辦法》的特別之處,“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況下,‘第三者’可以愛這個人,但絕不能同居,因爲這是法律所禁止的”。
廣東省婦聯法律服務中心一位律師指出,對於“第三者”和“出軌者”更應該從經濟上加大處罰,從而增加“包二奶”的成本和風險,因爲“無過錯方(大都爲女性)大都不會考慮感情問題,而是更多地擔心自己和孩子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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