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律師馬克東6年前將“瀋陽販毒集團”的兩個頭號人物從看守所裏“撈出來”,並收了100萬元律師費,現因涉嫌詐騙被起訴。
2007年9月30日,馬克東所在的廣東博浩律師事務所發表在網站上發表一封《就馬克東案致全國律師同行的公開信》,首次把事件的全過程公開,並公開質疑遼寧營口市司法機關辦理的“馬克東詐騙案”。
100萬元律師費,不僅讓知名律師身陷囹圄,還讓律師業界很多“潛規則”展現在公衆面前。
在被採取司法措施之前,馬克東被認爲是“瀋陽公安系統大地震”的始作傭者。
“要不是馬克東的操作,瀋陽大毒梟宋鵬飛早在6年前就進監獄了,也就不會有後來中紀委、公安部的"607專案組",這個專案組幾乎將瀋陽市的公安調查了底朝天。”9月28日,遼寧一位法官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
目前,司法機關已經認定,宋鵬飛、趙文剛是“瀋陽販毒集團”的頭號和二號人物。此二人於2001年初在廣州因故意傷害他人被逮捕,後經馬克東運作,二人分別被取保候審和中止審理,直到現在還一直在訴訟程序中。這二人出來後,利用與瀋陽警方某些人的密切關係(此二人對公安機關偵破瀋陽黑社會頭目劉涌案“立過功”),瘋狂販毒,並把瀋陽公安系統的許多官員拉下水(有媒體報道說,涉案警察有100多人)。2006年6月7日,中紀委和公安部成立“607專案組”,徹查瀋陽公安系統涉黑涉毒案。
“瀋陽市公安局兩任禁毒支隊長李錫貴、陳鑫,瀋河分局兩任局長曲月福、張保華,這些昔日的功臣,都因"瀋陽販毒集團"進去了。隨着案件的深入,專案組發現,這個販毒集團和黑社會的兩名首犯,竟然是被一個律師"撈出來"的,遂展開調查。去年10月20日,馬克東被遼寧警方從廣州帶往瀋陽,送往瀋陽看守所。”
六年前的命案
2001年正月初八,後來的“瀋陽大毒梟”宋鵬飛南下廣州,他的“萬發物流”公司主要成員設宴歡慶,吃了一頓“開年飯”。年飯吃完不久,一場血腥的羣毆就開始了。
“萬發物流”號稱成立於1989年,員工上千人,宋鵬飛、趙文剛分別任董事長、總經理,公司廣告上說“主要經營鐵道部特批的由廣州至華北、東北地區鐵路行包、行郵特快專列、全國汽車公路運輸以及廣州至瀋陽的航空包機貨運業務”。
當晚7點多,宋鵬飛、趙文剛等人吃完年飯,開了兩輛奔馳去廣州市恆福路的“金色年華”夜總會。停車後,由於尿急,宋、趙兩位老總就在“金色年華”旁邊的“哈雷的士高”牆邊小便。
“金色年華”的保安員周永強看見了這一幕,但見對方財大氣粗,又不敢貿然制止,就告訴了領班張繼青。張走過去,想制止他們這種不雅行爲。不料宋、趙對他態度蠻橫,雙方立即爭執起來。宋鵬飛、趙文剛都是那種一點就燃、脾氣火暴的人,加上“年飯”喝了大量白酒,沒爭執幾句,就動手毆打張繼青,張被打得滿臉是血,邊逃邊喊。
一個姓魏的保安員見狀,立即返回樓上喊其他保安,有的保安打電話報警。一羣保安手持鐵棒、小刀等涌了出來,人數是宋鵬飛等人兩三倍,雙方很快打成一團。
由於宋鵬飛、趙文剛喝了不少酒,他們的司機田本夫、劉勝利等人成了打架“主力”。在混戰中,田本夫一把匕首刺入一個保安的背部,劉勝利則在巡警的眼前還跟保安對打。民警趕來後,宋、趙一夥人趕緊開車逃跑。
事後,宋鵬飛一方除一人輕傷,其他都安然無恙。“金色年華”一方卻損失慘重,1名保安因流血過多死亡,3名保安被打成重傷致殘,兩名保安構成輕傷,其他人則受輕微傷。不久,宋鵬飛、趙文剛、田本夫、劉勝利等人悉數被廣州警方逮捕。記者在當時的法律文書上看到,這4人涉嫌的罪名都是故意傷害。
百萬律師費
2006年10月20日,馬克東在律師事務所被遼寧營口市公安局警察帶走。警方稱,馬收取宋鵬飛的100萬律師費是“詐騙”所得。此前數月,宋鵬飛等人被“607專案組”逮捕。
“100萬律師費”成爲馬克東案件的關鍵與核心。
2001年初,“萬發物流”總經理趙文剛被抓不久,他的家屬找到了馬克東,希望把趙“撈出來”。馬克東接受委託後,在看守所會見了趙文剛。趙說,他當時喝醉了酒,迷迷糊糊,就睡着了,沒有參與打架。根據趙文剛的陳述以及馬克東的努力運作(馬克東曾在廣州市公安局工作過),廣州警方同意了趙“取保候審”,後來廣州市檢察院也沒有對趙文剛提出指控。
趙文剛“出來”後,非常“佩服”馬克東的活動能力,於是便把“營救”“一號老闆”宋鵬飛的任務全部託付給了馬克東。趙說:“有一宗大生意,非要宋總出來辦不可。”這宗大生意就是後來的販毒。
後來,檢察院指控說,馬克東違反律師行業行爲準則:一個律師不得擔任同一刑事案件兩個當事人的辯護人。對此,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發旭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一名辯護人能否爲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都沒有具體規定。但最高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中有明文規定(第三十五條),一名被告人委託辯護人不得超過兩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爲兩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辯護。”
鑑於這種情況,馬克東雖然接受了委託,答應“營救”“一號老闆”宋鵬飛,但他自己並沒有出面辦案。他對趙文剛說:“我出庭不太方便,我幫你再請幾個律師,我在後面做工作。”
宋鵬飛的妻子到律師事務所和馬克東簽訂了合同,約定支付高達100萬元的律師費。先支付30萬元費用,剩下的70萬元待宋鵬飛出來後再支付。
在後來的宋鵬飛等人故意傷害案判決書中,辯護律師有多個,他們全部是馬克東選定。案件塵埃落定後,這些出庭律師分享了20萬元律師費,馬克東一人“獨享”80萬元。
2002年12月17日,歷時兩年的“金色年華”案在廣州中級法院宣判,宋鵬飛一方取得了最完滿的結果。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第234條),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這起故意傷害致一死五傷的案件中,“一號老大”宋鵬飛中止審理,“二號老大”趙文剛取保候審,參與打架的兩個司機各判處10年有期徒刑,還有個打架的“馬仔”沒判實刑——判三緩四。法院從輕判處的理由有三條:一是“有立功表現”,二是“本案系偶發犯罪,被害人也有過錯”,三是“被告人一方在案發後能積極對被害人作出賠償”。
宋鵬飛、趙文剛對這個判決結果“非常滿意”,認爲100萬元律師費沒白花。而對馬克東來說,既把案子辦得“非常漂亮”,又獲得了經濟上的巨大收益,可謂“一舉兩得”。
宋鵬飛原來在瀋陽從事長途貨運等生意。上世紀90年代末期,劉涌涉黑團伙在瀋陽橫行霸道,將宋鵬飛的手下打得落荒而逃,宋鵬飛在瀋陽呆不下去了,就逃到廣州發展。在廣州,宋安排手下進入劉涌涉黑集團,祕密蒐集劉涌的犯罪證據。後來警方開始調查劉涌時,宋鵬飛提供的情報起到了重要作用,他也因此和瀋陽警方多名警察結下了“深厚的友誼”。在劉涌集團被剷除後,宋鵬飛重新接手瀋陽的貨運市場。
2006年6月,宋鵬飛販毒、走私、黑社會案發,由於他與瀋陽百餘名警察有牽連,中紀委、公安部成立了“607專案組”負責調查此案。在調查犯罪集團的贓款去向時,辦案人員搜查到了一個祕密賬本,上面記錄了宋鵬飛“打通關節”的支出情況,包括給某些領導行賄的詳細記錄。警方順藤摸瓜,宋鵬飛的保護傘相繼落馬。其中,有一筆記錄是,2001年支付給馬克東的100萬元款項。經警方訊問,宋鵬飛的“拍檔”趙文剛供稱,廣州的馬克東律師騙走了這筆錢。而馬克東恰恰又是把宋鵬飛、趙文剛“撈出來”的一個關鍵人物,警方可以借查馬克東的經濟問題,調查趙文剛取保候審、宋鵬飛中止審理的背後內幕。很明顯,中止審理的案件在“中止情形消除後”應當恢復審理,而宋鵬飛疾病早已痊癒,但直到2006年6月宋鵬飛在廣州被抓,他的這宗故意傷害案件也沒有恢復審理。還有人對記者說,宋鵬飛在2001年後走私、販毒,活躍於瀋陽、廣州兩地,還把瀋陽一批警官拉下水,成爲“黑道老大”,說他患病不能參加庭審,“鬼才相信”。
律協聲援馬克東
9月19日,《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來到馬克東所在的廣東博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所規模較大,樓道間掛着20多個律師的照片,馬克東的照片排在第一位,他是律師所的主任。
記者在樓上碰到一位討還5000元律師費的老人。律師所副主任吳非比告訴記者說,這是第二起討還律師費的人,前一個是3萬元,已經退了,當時馬克東剛剛接手還沒做。
很多人是衝着馬克東來這間律師所的。馬是廣州市知名的刑事辯護律師,曾爲“廣州黑幫第一案”“黑老大”周廣龍辯護。2001年11月,廣州中院公審周廣龍24人團伙案,馬克東依照當時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最高法院2000年12月5日發佈了《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同時具備四個特徵,“保護傘”是其一),沒有保護傘的周廣龍團夥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結果,此案上報到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年4月28日,人大常委會出臺了一個立法解釋——關於刑法第294條第一款的解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含義問題做了明確界定,“保護傘”不再是必要條件。
由於馬克東的特殊身份,馬涉嫌詐騙案驚動了全國律師界。全國律協、廣東省以及廣州市律協均密切關注此事,或發表聲明,或組織專家研討。庭審那天,三級律協都派人到場旁聽。廣東省律協主管維權的副會長李淳在庭審後,走到被告席邊上抓着馬克東的手,頗爲激動地說:“省市律協甚至是全國律協的人都很關注你的案子,我們和你的意見基本一樣,你好好保重身體。我只囑咐你幾句,作爲一個律師,無論在任何時候,都要表現出一個律師的骨氣和氣節。”
馬克東豁達地表示:“沒事的,有時候苦難也是一種財富,一切都是小事情,沒關係。”
全國律協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李貴方作爲律協代表專程去營口旁聽了庭審。李貴方稱判決結果不會有太多懸念,要麼判有罪酌情從輕,要麼判無罪當庭釋放,還有種情況就是檢方撤訴。
此前,全國律協曾經爲馬克東案開過兩次研討會,並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在律師界曾廣爲流傳這樣一句話:選職業最好不要選做律師,做律師最好不要打官司,打官司最好不要接刑事案子,接刑事案子最好不要取證,如果你堅持取證,那就準備進看守所。因此,李淳認爲:“馬克東案已經不是他個人的案件,而是涉及律師集體利益的一個案件。”
“但馬克東案本身反映出來的一些問題,很值得律師界深思。”一位資深法官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分析說,對於律師行業的某些潛規則,大家都是心知肚明。譬如湖南省高級法院原院長吳振漢受賄600餘萬元,多是經過案件代理律師穿針引線;深圳中院窩案,賄賂法官事件多以律師爲中間人,甚至律師親自操刀賄送鉅款。有的律師缺乏職業道德,時常利用當事人不懂法卻急於擺平的心理,以打點法官找關係爲由頭向當事人索要錢財,卻讓法官背了黑禍。馬案中出現的情況正是如此,馬在法庭上承認收了100萬元後並沒有去“活動有關司法官員”。因此,目前的司法腐敗與律師的“推波助瀾”不無關係。
而全國律協的李貴方則認爲,馬案的發生與司法腐敗的出現,與司法體系存在缺陷有一定關係。
激烈的法庭辯論
2007年9月10日,“律師詐騙毒梟”案在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公訴人指控:2001年初,宋鵬飛、趙文剛等人在廣州市因涉嫌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公安機關抓獲,時任廣州市匯明律師事務所主任的馬克東接受委託,作爲趙文剛的辯護人,爲其辦理了取保候審。後趙文剛委託馬克東爲宋鵬飛進行辯護時,馬克東爲騙取錢財,利用其急於找司法機關疏通關係的心理,以能找到法院有關人員疏通關係,可以幫宋鵬飛逃避刑事處罰爲名,採取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等手段兩次共騙取趙文剛100萬元並揮霍。
針對指控,辯方則爲馬克東作了無罪辯護,因爲“這百萬鉅款是正當的律師費用”。辯護律師首先認爲,此案在偵查、起訴及審判階段,都存在嚴重的程序違法。因爲,馬克東涉嫌詐騙一案,起訴書明確指出其涉嫌犯罪地在廣州市,而馬克東的居住地也在廣州,按刑訴法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馬克東一案,應由廣州市有關法院審理。
對律師的這個辯護,法庭很快拿出了蓋有最高人民法院印章的文件,在這個文件中,最高法院說,根據“607專案組”的工作需要,指定馬克東涉嫌詐騙案由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法院審理。
“最高法院直接指定一個刑事案件由一個基層法院審理,這在審判歷史上十分罕見。”最高法院一位人士說,“指定管轄,一般是由上一級法院來指定。這個案件有其特殊性。”
辯護律師還認爲,馬克東收取的100萬元費用屬律師代理費。對此,控方說,警方在第一次訊問馬克東時,馬承認部分欺詐行爲。公訴人當庭出具了馬克東在偵查階段所作的第一份口供,在這份口供上,馬克東是這樣供述的:“我和趙文剛見面時,他出手闊氣,就連見面的地方四周都安裝了攝像頭。趙文剛這種人是混黑道的,很有錢,再加上他又說錢不是問題,只要能搞定就好。我想,要賺就要賺這種人的錢。當時我知道按照正常程序宋鵬飛案完全可以中止審理,但我想掙這個錢,並且趙又有錢,所以我就以律師費的名義先接了這個案子。”
看到這個口供後,馬克東稱其“來源曲折”:自己被拘留時,手頭正辦着兩個死刑案子,還有一個1000萬元的執行案子也正在辦理中,自己急於出去。此時,遼寧警方一許姓科長向馬承諾,馬可以選擇承認“行賄了法官”或者“詐騙了當事人”,只要承認了,就可以立即取保候審,該科長還拍着胸脯以人格向馬克東擔保。在獲得該科長的這種“人格擔保”後,他當即作出了這份承認部分欺詐行爲的口供並在上面簽字。只是事與願違,馬克東最終未能取保候審。
對此,公訴人認爲,馬克東的說法沒有證據證明。
這100萬元還有一個“硬傷”,就是馬克東未入律師事務所的賬,是自己裝了腰包。對此,辯護人認爲,這僅是律師執業中的違規行爲,而非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的表現。
“不入賬,可能就存在偷稅漏稅問題,也不排除警方追究馬克東的偷稅罪。”遼寧一位法官分析說。
庭審中,馬克東作了長篇自我辯護。他說:“當初趙文剛委託我們辦金色年華案,除了爲其他被告人出庭辯護以外,還要求宋鵬飛能夠無罪或者是中止審理。最後辦成了,他們按合同付了律師費,事隔5年沒有糾紛,也沒有說過我詐騙他。”
針對馬克東“聲稱自己認識廣州市中級法院的鄭庭長、何庭長,可以幫忙找法院有關人員疏通關係,幫助宋鵬飛逃避刑事處罰”的指控,公訴人說,馬克東採取虛構事實和隱瞞事實真相等手段。對此,辯護人迴應說,如果馬克東真的認識“鄭庭長、何庭長”,那還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嗎?
馬克東自我辯護說:“現在的社會風氣都認爲關係很重要,在現行的法制環境下,對每一個案件依法辯護是主要的,找關係是輔助手段。幾乎所有的當事人在委託律師時都會問,"你跟法院熟不熟,跟法官關係好不好"。按照他們的邏輯,只要說認識法官,就只有兩種選擇,要麼是行賄,要麼是詐騙。真認識就是行賄,假認識就是詐騙,反正都會有罪。”
在最後陳述時,馬克東說:“希望法庭判我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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