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反壟斷法的四種疑慮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副主任 張穹
今年8月31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並將於2008年8月1日起實行。這部法律從最初醞釀起草到現在頒佈,經歷了十多年的時間,受到了國內外的高度關注,各方面也都給予了積極的評價,認爲反壟斷法的出臺,既有利於建立和維護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普及競爭的理念和競爭文化,又有利於平衡和協調各種利益關係,促進競爭的理念。在總體上給予肯定的同時,有些企業也表示了一些擔心和疑慮,這些問題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關於反壟斷法的實施與跨國公司的關係問題。有的企業,特別是有一些跨國企業擔心,中國製定反壟斷法是針對類似跨國企業這樣一些大企業。但事實並非如此,我們的反壟斷法和世界大多數國家的反壟斷公平貿易法律是保持一致的。中國反壟斷法同樣不反對大企業的存在,不反對跨國公司的存在,特別是不反對通過市場競爭而擴大規模的企業,反壟斷法要禁止的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濫用其優勢來排除和限制競爭的行爲。
第二,關於企業併購和兼併的問題。有一種擔心認爲,反壟斷法中的條款是專門針對外資併購的,就是說反壟斷法的出臺意味着中國對外開放和引入外資的政策有了重大調整,這種擔心是完全沒有必要的,同時也是一種誤解,中國將繼續堅定不移地堅持對外開放,引入外資政策。我們歡迎外資,通過包括企業併購、兼併在內的多種方式在中國擴大投資,實行共贏和共同發展。
第三,關於對國有企業是否實行特殊保護的問題。有的外國朋友擔心,中國反壟斷法對國有企業實行特殊保護,我認爲這也是一種誤解,我們制定反壟斷法的目的,就是要爲各地企業創造一個平等競爭的客觀環境,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的健康發展。《反壟斷法》第七條雖然規定了對國有經濟佔控制地位、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執行專營專賣的行業經營者進行合法保護的相關內容,但並不意味着對這些企業和行業進行特殊保護,對這些企業的壟斷行爲,反壟斷法將同樣嚴格制止。這既是中國建立全國統一、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市場競爭體系的內在要求,也符合中國正在進行的以打破行業壟斷,引入競爭機制爲目標的改革的需要。
第四,關於濫用行政權力和限制競爭的行爲。這是一個受到普遍關注並引起廣泛爭論的問題。當前我國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現象,這種行爲有違競爭機制,妨礙了建立全國公平統一、規範有序的市場體系,中國政府對此一直堅決反對。反壟斷法的出臺,表明了國家對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爲的重視和堅決反對的態度,有利於排除地區封鎖,行業壁壘等行政性的壟斷現象,爲國內外投資者創造一個更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投資環境。
(根據張穹副主任在第十一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跨國公司座談會上的講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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