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政策落實確保不把《就業促進法》變成『一紙空文』 [網友 新華訪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舉辦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機構,如何保障勞動者就業權利將起到怎樣的作用? [張小建]在人力資源市場中,職業中介機構所提供的就業服務是一種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屬於經營性的行為,政府的責任有兩個:一是培育發展人力資源市場;二是通過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著力解決市場調節難以解決的問題。如果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舉辦經營性的職業中介進入市場,將影響政府履行培育和監管市場的職能,乾擾市場的運行,也容易造成政府部門利用職權在市場中謀取不當利益的現象。所以這次《就業促進法》中明確規定,如果是屬於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服務部門,那就由財政為你提供資費,你為勞動者提供免費服務,如果你參與經營性的服務,從中謀取利益那你就破壞了市場的規律,盈利性的中介機構不屬於我們的服務,要收取勞動者的錢,那你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取,但是你不能作為公共就業服務的一部分。公共就業服務和經營性的中介區別就在這裡。法律明確了這種區別,而且也要求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采取這種盈利性的方式,這是一種明確的定位,這樣能夠保障市場的正常運營,同時也能保障勞動者的正常權益。 [網友 jane11]法律的執行是發揮作用的關鍵,雖然《就業促進法》中很多規定都十分人性化,合理化,但是如果不能保障執行,那只能是一張空文,那麼政府在保障相關規定執行上,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相關配套規章文件的制定進程如何? [張小建]我同意這位網友的這兩個觀點。第一個就是對《就業促進法》的評價,我覺得這個『人性化』很中肯,也比較准確。確實,《就業促進法》是結合了我們國家解決就業工作的實際,結合了老百姓在解決就業問題上的呼聲,有針對性地提出了一些規定和要求,確實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第二個觀點我也同意,『一個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執行就是一紙空文』,可以說我們決心不把它變成『一紙空文』,要把它變成指導中國就業實踐,解決中國就業問題最強有力的武器。決心主要來自幾個方面: 一,現在這個法律的實施已經有了一個很有力的工作基礎。現在法律中所有實施的政策和規定的要求都是我們多年來推進就業工作,特別是近五年來國家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以後,已經有了有效基礎的情況下總結出來的。也就是說我們實踐中已經總結了一定的經驗,或者在實踐中發現有些問題還要解決,所以我們就在法律中進一步規定下來。有了這樣的把握我們就通過法律給規定到位,同時把沒有解決的問題通過法律進一步解決好。 二,因為法律的貫徹執行和全社會方方面面的關注、支持和參與都是分不開的,在貫徹執行這個法律過程中,各級政府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一定會履行起這樣的職責。現在大家也看到,我們的各級政府都把解決民生問題作為各級政府執政的第一要務,在解決民生問題過程中,就業、社會保障等這類問題直接關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問題又是重中之重。所以現在從各級政府工作的擺布、格局上就已經能夠保證把老百姓的問題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如果出現比較大的問題也能得到很好的解決。同時,社會各方面對這個問題也都很關注,包括我們和各個政策部門,像剛纔提到的需要提供政策支持、需要提供政策輔助的所有部門都形成共識,在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過程中要共同行動,按照法律的要求,把相關的政策進一步細化、進一步具體化,能夠落實到位,真正取得效果。 三,我們的工會、青年團、婦聯、殘疾人聯合會等相關的社會團體大家都很關注,都積極參與這部法的制定和實施。他們會推動這項工作進一步的發展,特別是在貫徹《就業促進法》中會極大地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而且這種積極性和主動性不光體現在他們通過法律的保護自主創業、提高自身就業技能,同時還表現在他們會通過法律保障自己的權益。在貫徹這部法律過程中也可以推動企業在促進就業過程中起到更好的作用。特別是這個法和《勞動合同法》以及以後將要出臺的《社會保險法》等一系列法律出臺後,構成一個為勞動者就業、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等方面構成大的保護網,對推動我們國家的勞動保障工作會發揮更加重大的作用。 所以我們也有這樣一個信心,把這個法律落實好。當然,法律的落實除了這幾個方面以外,法律上要求各級政府要加強檢查,檢查你執行法律的過程是否到位,同時,勞動保障部門還要對用人單位和社會中介加強檢查,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由於法律的實施是一個硬性的規定,政府做不到,有關責任人員就要受到懲罰,用人單位和職業中介如果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要受到處罰,勞動部門自己也要更多地負起責任來把這項工作做好。所以我們一定要通過自己的努力使這部法律真正地成為推動中國就業的推進器。 勞動保障部門積極采取措施保障婦女的就業權益 [網友 新華訪談]怎樣確保女職工不因結婚,生育等問題受到就業歧視? [張小建]客觀地講女職工的結婚生育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工作的進行,但是結婚生育是婦女的基本權益,特別是生育,這也是整個社會發展的重要保證。所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或者變相剝奪婦女的這些基本權利。我國政府通過立法保障婦女結婚、懷孕階段的勞動權利,《就業促進法》第27條第二款還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也就是說你錄用了女職工,和女職工簽訂合同的時候不能專門列上一條不許結婚、不許生育,這是不允許的。為了進一步消除因為結婚生育等方面的原因產生的就業性別歧視,《就業促進法》第62條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結婚、生育問題出現歧視現象的勞動者可以按照62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與此同時,我們勞動保障部門也會積極采取措施,從三個方面做好工作,以保障婦女的就業權益: 一是加大執法監察力度,規范用人單位招聘用工行為,指導用人單位認真落實《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這些法律法規中有關公平就業的規定; 二是不斷完善生育保險制度,減輕因女職工生育給企業帶來的負擔,生育保險就是所有企業不管吸收了多少男職工和多少女職工都要參加生育保險,都要交生育保險費,不能說紡織企業都招收女工纔交,鋼鐵企業全招收男工也要交,交完了以後女職工在生育過程中享受的保險是全社會給她的保險。如果一個單位有較多的女職工生育,生產肯定會受到影響,那麼生育保險就能解決企業在這個過程中招聘人員解決生產困難的問題。 三是加強力度努力創造女職工享受平等權益的社會氛圍。通過這一系列工作希望能解決婦女結婚生育中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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