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消息,中國人民銀行就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有關事項發佈公告。 公告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第21號 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佈)等有關規定,現就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質押式回購交易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流通的資產支持證券可用於質押式回購交易。 二、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在從事資產支持證券質押式回購業務時,應嚴格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質押式回購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切實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對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收益特徵進行獨立、謹慎的識別與評估。 三、正回購方所出質的資產支持證券(簡稱質押券)應當足額。如果回購期間出現質押券不足額情況,逆回購方可要求正回購方追加或置換質押券。 如果正回購方未能在本金兌付日前追加或置換質押券,逆回購方可要求代理兌付機構扣留質押券應兌付的本金。 四、本公告未盡事宜遵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質押式回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根據本公告分別制定資產支持證券質押式回購交易規則和、結算規則,以及質押券追加和置換操作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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