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協議原則的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從方便交易和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發,在簽署了主協議後再以確認書的形式進行交易,無需就主要法律條款進行談判,交易雙方只需將精力集中在同意該筆交易的商務條款上,省時省力。在交易雙方一天之間可能進行多筆交易的情況下,這一優點尤其明顯。
其二,當交易一方破產時,避免該方的破產管理人挑揀履行交易雙方之間的某些衍生產品交易。第二個功能其實是單一協議原則的核心。由於交易雙方之間存在多筆交易,可能破產方在某些交易下賺錢,而在某些交易下賠錢。
根據單一協議原則,由於交易雙方之間的所有交易都是單一協議下的交易,即使一方破產,該協議下的所有交易也應同時終止並計算各自應收取或支付的款項,而不能由破產管理人將各筆交易視爲不同的交易給予區別對待。
設計單一協議原則的意圖不是爲了在交易一方破產時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其執行也不會產生這樣的後果。
首先,從交易雙方的初衷出發,他們希望的是在一個衍生產品交易合同的基礎上可以進行多筆交易,這樣就不需要在進行每一筆交易時都得簽署一整套法律文件。所以,一份主協議下存在多筆交易,並不意味着交易雙方意圖或實際上籤署了多份交易合同。交易雙方同意單一協議原則,是其出於便捷交易的真實意思表示,並非爲了規避任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設計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稱爲“《破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可被撤銷的處分破產債務人財產的若干行爲,但這些規定主要涉及破產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和放棄債權等情形。
根據單一協議原則提前終止主協議下所有交易並進行結算,並不屬於上述任一情形。所以,單一協議原則與《破產法》的精神與規定並不衝突,根據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法院應尊重《主協議》對單一協議原則的約定。
此外,當交易一方違約或出現終止事件導致《主協議》項下的所有交易被終止時,單一協議原則也爲交易雙方進行淨額結算提供了基礎。
淨額結算是指交易雙方約定以其相互間各筆交易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定期計算,相互抵銷後僅需支付其差額。
此時沒有必要就該協議下的每一筆交易進行結算支付,只需要計算出各自在所有交易下應向對方支付的款項數額,再由應支付較大數額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兩個數額之差即可完成該單一協議下的付款。
對此,《主協議》創新性地採用了“支付淨額”和“終止淨額”的概念。《主協議》第五條第四款和第五款約定了交易正常履行時的支付淨額,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三項約定了交易因違約事件或終止事件而提前終止後的終止淨額。
兩者雖然用了不同的定義,但實質是一致的:如果交易雙方均須向對方支付同幣種的款項時,交易雙方的應支付款項將進行軋差計算,若交易一方本應支付的金額高於對方本應支付的金額,則該方只需向另一方支付兩個金額之間的差額;該方支付該差額後,交易雙方在相關交易項下的支付義務被視爲已經完成並解除。
《主協議》對單一協議原則的約定,不僅是對國際慣例和當前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實踐做法的肯定,而且從制度創新的層面爲該市場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年利達律師事務所張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