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訊 (記者 曹晶晶 實習生 任仲傑 通訊員 天法宣)“我根本就沒有病,當時正和人吵架,突然衝進來四五名男子把我抓住、打針,我當場就昏倒了……”被某醫院兩次強制入院的張女士出院後用一紙訴狀將該醫院告上法院,索賠醫藥費、精神損失費。近日,天河區法院一審認定該醫院兩次強制治療都沒有徵得張女士家屬或所在單位的同意,違背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遂宣判該醫院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以及誤工費合計58455.69元。 據張女士表示,2005年4月11日上午,某門診部保健醫生未經診療,就給家人送來國家一類精神藥品氯丙嗪100片,張女士得知後就保健醫生違規用藥問題到門診部與門診主任發生爭執。在爭論未果的情況下,門診主任打電話叫來某醫院的醫生,四五名男子抓住張女士強行進行肌肉注射,致使張女士昏迷,之後強制入住該醫院。張女士被強迫住院治療直至2005年5月31日才准許出院,住院費用共計23029.15元。在整個過程中,醫院沒有通知張女士家人,入院手續也沒有其家人簽名。 2005年7月16日,張女士又被拉去做“精神病治療”,這次是該醫院派人到張女士家中強行將張女士帶走的。同樣,這次入院,醫院也沒能出示證據證明經過張女士本人或者其家人同意。以上兩次入院醫療費合計42606.69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醫院兩次將張女士送往其醫院治療,並未徵得當事人張女士及其家屬同意,違背了相關規定。並且黃濤、孟憲璋、周平三人由於《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在當時沒有取得或無法出示的原因,對張女士的治療也缺乏合法性。故此,判決被告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返還醫療費42606.69元、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誤工費5849元合計58455.69元給原告張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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