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30日,美國最高法院在鄂乃德和赫基馬固體廢棄物案中再次對地方保護主義案件作出判決。位於紐約州中部的鄂乃德和赫基馬縣發佈了關於固體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及處理的規定,要求兩縣的固體廢棄物必須送到鄂乃德-赫基馬廢物處理機構所經營的垃圾中轉站,而該中轉站收取的傾倒費明顯高於其他地方。負責收集和運輸固體廢棄物的經營者認爲該規定構成對縣外企業的歧視,屬於地方保護行爲而提起訴訟。 如果要探討美國的地方保護主義,就不得不從州行爲理論談起。州的管制往往以應對市場失靈爲目的,但許多管制事實上是無效率的,並可能與聯邦反托拉斯法相沖突。如果嚴格適用聯邦法律優先原則,那麼大量的州管制計劃都將歸於無效,這種局面顯然不利於發揮各州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也與聯邦制和各州的主權地位不符。於是,州行爲理論應運而生。該理論可以使州的反競爭行爲在一定條件下豁免適用反托拉斯法。美國1984年《地方政府反托拉斯法》把州行爲理論的豁免進而延伸至州政府之下的一定級別的地方政府。 州行爲理論創立於1943年帕克訴布朗一案。在該案中,加利福尼亞的一名葡萄乾的種植者反對依據1940年葡萄乾收成的加州立法建立和實施銷售計劃,並認爲該計劃違反了謝爾曼法。在經歷了幾年因供應量過大而導致價格急劇下降之後,加州建立了一個詳盡的制度來管理葡萄乾的生產和銷售。來自該行業不同部門的代表經過任命組成了一個專門委員會,該委員會在經過公開聽證和討論後實施這一管制計劃。商人布朗聲稱這一計劃將使其不能履行已經簽訂的供貨合同而提起訴訟。 最高法院認爲如果加州管制計劃是由私人、個體或公司的契約、聯合或共謀來組織實施的,那麼這一計劃就是違反謝爾曼法的。然而,州採納和施行這一計劃並未訂立契約、協議,也沒有共謀來限制貿易或者形成壟斷,而是基於其主權以一種謝爾曼法並不禁止的政府行爲施加的限制。因此,最高法院判定加州這一法律免於反托拉斯法的適用。 美國最高法院推理認爲,謝爾曼法沒有限制州的行爲和州支配下的官員行爲的意圖。在二元政府體制下,各州享有憲法保障的主權,僅有國會可依據憲法削減其權力。除憲法另有規定,或者是其行爲與已經授予給聯邦政府的權力及相關國會立法相牴觸之外,各州政府在其管轄範圍內享有主權。這就是最初的州行爲理論。 事實上,州的管制大都要通過企業等私方當事人來執行。因此,私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經常以州行爲理論爲其反競爭行爲進行抗辯。 在加利福尼亞酒類零售商訴米德卡爾鋁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明確州行爲理論適用的兩個條件:“第一,對競爭的限制必須‘作爲州政策被清晰陳述和肯定表達’;第二,該政策必須由州本身進行‘主動監督’。” 那麼,地方政府能否根據州行爲理論而要求豁免呢(在美國州不屬於地方政府)最高法院認爲州以外的政府機構的行爲不能豁免於反托拉斯法,除非地方政府的行爲與州政策相關,並且是“清晰表達”的。 從表面看,州行爲理論可以使州和地方政府有能力實施一些行政壟斷行爲,然而在美國對州行爲理論的適用有諸多限制,使其難以形成地方保護。 首先,最高法院指出,如果州不是以管理者身份,而是作爲商業參與者從事行爲的話,不能獲得豁免。 其次,對州行爲理論的另一個重要限制是美國憲法的貿易條款。該條款規定,“國會有權管理與外國的以及州與州間的貿易”。最高法院在進行解釋時發展了該條款的潛伏效應,即禁止各州管制與其他州的貿易,禁止歧視外地企業,給外地企業強加本地企業無需承受的負擔。 爲了與貿易條款保持一致,州的成文法必須經受三個方面的檢驗:一是該成文法是否是公正地對貿易實施管制;二是該成文法是否服務於一個地方的合法目的;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是否存在其他既不會對州際貿易造成歧視,又能促進該地方利益的其他可替代性方式。 有時,各州在拒絕發放經營許可證時會提出理由說,儘管這會對州際貿易有所限制但同時會保護和促進地方經濟利益,對此貿易條款也絕對禁止。 美國的歷史告訴我們,即使是在美國,各地實施地方保護主義的力量也是很強大的,因此十分注重對州及地方政府從事地方保護主義的意圖進行控制。對於州行爲理論,除了自身適用條件的限制以外,如果州不是以管理者的身份,而是作爲商業參與者從事行爲的話,不能獲得豁免。並且,美國憲法的貿易條款,禁止各州對州際貿易強加負擔或構成貿易歧視;同時,憲法的其他條款也對反競爭的州行爲進行限制。 (李海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