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利用擔任會計職務的便利,私自開出現金支票,先後從單位賬戶中提取現金共計80餘萬元給男友用於做生意。日前,河東區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該女子有期徒刑10年,該女子不服,已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王某1995年9月至2005年1月間擔任本市一家國有企業的會計。2003年七八月間,王某的男友張某向其提出做生意需要資金。王某於同年10月至2005年1月間,利用負責管理工會經費的職務便利,私自開出現金支票,先後多次從單位工會存款賬戶中提取現金共計80.5萬元交給張某,其中部分贓款由張某用於經商、購買汽車、玩賭博機等揮霍。後爲掩蓋犯罪事實,王某夥同張某僞造銀行對賬單用於單位審計查賬,並將真實對賬單及取款的現金支票存根銷燬,2005年1月,二人攜部分贓款潛逃。2006年11月21日,王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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