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進行第二次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第六條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實施非強制性措施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法草案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首次審議後,印發各地和有關部門、單位徵求意見。
有的地方提出,行政強制只是促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當事人經教育自覺改正違法行爲,履行法定義務的,就不要再採取行政強制,應對行政機關教育和引導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作出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第六條進行相應的修改。
行政強制法草案還規定,設定行政強制應當適當,兼顧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行政強制不得濫用。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照法定條件,正確適用法律、法規,以當事人的權益最小損失爲原則,選擇適當的行政強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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