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黨章修正案對黨的中央組織和地方組織的工作制度作出了哪些新規定?
答:第二十一條增寫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的內容;第二十七條增寫了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定期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的內容。主要考慮是: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已經形成制度,地方各級黨委也在這方面作了積極實踐。把這項制度寫入黨章,有利於進一步發揚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督,有利於進一步發揮黨的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的作用。
問:黨章修正案對黨的基層組織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一是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改用社會組織來表述。主要考慮是,用社會組織的概念來替代社會團體、社會中介組織的概念,可以涵蓋包括新社會組織在內的所有社會組織。作這樣的修改,有利於加大在新社會組織中建立黨組織的工作力度,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面,增強黨執政的羣衆基礎和社會基礎。二是第二十九條第二款關於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選舉辦法的規定,增寫了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徵求黨員和羣衆的意見的內容。把第三十條中關於“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修改爲“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後,應報上級黨組織批准”。主要考慮是,黨的十六大提出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直接選舉範圍的要求後,不少地方開展了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基層黨組織負責人的試點,實踐效果很好。作這樣的修改,有利於在基層黨組織選舉中普遍實行黨員和羣衆公開推薦與上級黨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候選人提名的民主,拓寬選人用人視野,加強黨的基層組織領導班子建設;有利於給直接選舉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等擴大黨內基層民主的探索留出空間。三是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增寫了組織黨員學習科學發展觀和學習法律知識的內容,把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修改爲“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這體現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對黨的基層組織提出的新要求,運用了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的成功經驗,有利於進一步激發黨員的內在動力。四是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增寫了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的內容。隨着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各類人員在產業之間轉移和地區之間流動日益頻繁,其中有不少是共產黨員。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是新形勢下黨員管理的新課題,也是基層黨組織的一項重要任務。作這樣的規定,有利於黨員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基層黨組織落實各自責任、形成管理合力。
問:請介紹一下,對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關於修改黨章的意見和建議是怎麼處理的?
答:黨的十七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充分反映了各級黨組織、廣大黨員的意見和願望。經過認真研究,各地區各部門和廣大黨員提出的重要意見和建議大多數已經被採納。有些具體意見雖然在黨的十七大黨章修改中沒有被採納,但主要精神已經體現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有的意見和建議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研究和探索。還有些具體建議將在黨內其他文件、法規中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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