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10月24日進行二審的《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明確提出,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爲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覈評價的內容。
今後,是否完成節能目標,將成爲對地方政府及其負責人考覈評價的內容。
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審的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明確提出,要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爲對地方政府及其負責人考覈評價的內容。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一審。草案第五條第一款當時規定:“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評價考覈制度。”
但有些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提出,這一規定過於籠統。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應要求地方政府對本地的節能目標完成情況負責,並接受上級政府的考覈。
此次二審中,這一規定被修改爲:國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覈評價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爲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覈評價的內容。
“我是非常贊成和支持加入這條的。”王梅祥委員表示,因爲這對於地方各級領導有一定的約束。
但他表示,加上這條,就應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有所呼應:對地方政府及負責人考評,“如果沒有完成節能目標的話,要追究怎樣的責任?”
在王梅祥看來,如果要在節能法中明確講節能目標完成的話,法律責任中最好對於節能目標的完成有一個比較剛性的規定。
此次草案還明確提出,地方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準。
關於建築節能,草案第3章第3節第40條講到了“國家鼓勵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中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等節能材料和節能設備,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陳士能委員則認爲,這樣的提法沒有重視和強調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
據介紹,現在每年的新建建築大概在20億平方米左右,但是現在已經居住和使用的建築,從全國來看共有441億平方米,節能潛力很大。
他指出,作爲法來說,應該要有明確的語言,不應該是“鼓勵”,而是要“要求”、“必須”或者“應該”。如果是“鼓勵”的話,那麼可以接受鼓勵,也可以不接受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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