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將自己的打官司的經歷以日記形式寫在自己的博客上,由於其中業主將一些重要的事實隱瞞,導致不瞭解真相的網友在網上跟貼,開發商認爲業主的行爲已經構成對自己名譽的損害,因此將業主告上法庭,要求業主承擔侵犯自己名譽權的民事責任。近日,昌平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認定業主的行爲已經構成了對開發商名譽權的侵犯。 開發商稱,雙方在2005年簽定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交房日期爲2006年。合同簽訂後,因這名業主多次索要合同外利益,故決定延緩辦理交房手續。在2006年,該業主要求退房,並賠償損失,開發商因此將房屋折抵他人。但這名業主隨後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惡意捏造事實,在博客上發表文章,對自己進行詆譭、誹謗,並對多家媒體大肆宣揚,引起社會公衆對被告廣泛同情和對自己強烈譴責,使公司名譽受到毀滅性破壞,銷售業績嚴重下降,已構成對公司名譽權的侵害。故要求這名業主在全國性報刊上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近三十萬元。 而這名業主辯稱,開發商所述與事實不符,自己並未要求退房,在個人博客上寫的是自己打官司期間的日記,完全屬於我的私人空間,沒有主動向其他媒體提出報道要求,自己在博客上也沒有任何詆譭、侮辱的言語。法院審理已經確認開發商違約,事情是開發商一手造成的。我並未侵犯對方的名譽權,也沒有給他們銷售帶來實質性影響,故不同意開發商的訴訟請求。 法院對雙方簽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時候予以認定,並查明,在2006年,這名業主辦理入住時,開發商未交付房屋。後這名業主發出信函,要求退房,並要求支付賠償金。原告收到信函後,未予答覆,並將該房屋衝抵工程款。這名業主得知後,在自己的博客內,發表文章,隱瞞了自己要求退房的事實,把未能入住的原因表述爲自己組織業主集體收房,開發商惡意報復的結果。文章登載後,許多網民紛紛回覆,對被告表示同情和支持,對開發商進行譴責。後多家媒體對此事件進行報道,致使該開發商的名譽受到嚴重影響。雙方之間的合同後經法院調解解除,開發商退還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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