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周健森)今後人大代表在對全市各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進行視察時,將能夠採取多種形式,兼顧不同類型單位,全面、真實地瞭解情況。在今天上午開幕的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9次會議上,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修訂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 在九月中旬常委會第38次會議對《視察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一審時,有組成人員建議,在視察形式上,明察與暗訪相結合,增加一些事先不通知被視察單位的視察活動,以便了解更真實地情況。針對組成人員的建議,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辦法中相關內容進行了最新修改。辦法中還要求,視察應當注重實效,儉樸節約。 另外,辦法中明確規定,本市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依法進行視察。代表所在單位應當支持代表參加視察,對代表參加視察的時間必須給予保障。拒絕或者阻礙代表依法進行視察,以及對提出批評或者反映問題的代表進行威脅或者打擊報復的,將會被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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