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王先生:我是一個個體工商戶,剛剛開業不久,想在戶外設立廣告,請問有那些具體規定?
“有事您言語”專欄記者:據本市市容委有關人員介紹,從今年6月1日起,《天津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開始施行。根據該規定,八類區域嚴禁設置戶外廣告,戶外廣告設置必須保證與城市文化特色和市容環境相協調,確保戶外廣告成爲城市環境的風景線。八類禁設戶外廣告區域包括:國家機關辦公場所、軍事機關駐地;文物保護單位、風貌建築保護地區;風景名勝點的建築控制地帶;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帶;公共綠地、河道水面、湖泊、涵洞、立交橋(不含人行天橋、地下人行通道)、透視圍牆、護欄、道路隔離帶、臨時棚亭;異型樓頂、坡屋頂和居民住宅樓;市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市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或位置。
《天津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要求,在道路及其兩側設置戶外廣告,不得妨礙安全視距或影響通行,不得遮擋綠化和市容景觀,不得遮擋路燈、交通標誌、交通信號,不得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依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設置的戶外廣告,不得影響城市風貌景觀和市容環境,不得超過有關規劃、規範限定的高度、尺度;不得在危險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危險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違反相關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廣告,或者設置的戶外廣告不符合總體規劃和技術規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強制拆除,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天津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還要求,戶外廣告出現殘損等現象,要及時進行維護更新,否則將被拆除取締。產品展銷、宣傳教育等活動需要臨時設置戶外廣告的,應按照準予的地點、時限和要求進行設置,期滿必須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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