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侵害另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受害方如何行使相關的救濟手段,《婚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有關專家表示,有必要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對此作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丈夫爲見女兒訴請離婚 2003年,江西男子黃某來到廣東打工,經人介紹與同鄉曾某相識、相愛。第二年春節,兩人走進了婚姻的殿堂。2004年春,曾某生下女兒小青後,回到進賢老家撫養小孩。每逢節假日,黃某都要回老家看望女兒,但由於黃某患有肝病,曾某屢次以該病會傳染爲由,只准黃某看而不讓其抱女兒,後來乾脆不讓黃某探視。
多次忍讓後,黃某問律師如何才能看到女兒,律師表示,如果雙方協調不成,只有訴至法院提出離婚。不想離婚的黃某想到自己一年多沒見到女兒了,心中十分憋悶,經過一番思想鬥爭,今年9月20日,黃某將曾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其離婚、撫養女兒。
經法官調解,黃某和曾某自願達成了離婚協議:女兒由曾某撫養,黃某可在節假日探望女兒。
如何維護婚內“探視權”成空白 江西陳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侵害另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受害方如何行使相關的救濟手段,婚姻法中確實沒有明確規定,受侵害一方如協調不成,只能通過解除婚姻關係,才能依法享有“探視權”。
“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如何維護父母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有必要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對《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陳君寶說。 (曾海燕、記者劉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