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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答新華社記者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爲什麼要制定突發事件應對法?
答: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較多的國家。各種突發事件的頻繁發生,給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許多應急管理制度。改革開放特別是近些年來,國家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據統計,我國目前已經制定涉及突發事件應對的法律35件、行政法規37件、部門規章55件,有關文件111件。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有關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初步建立。同時,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保障能力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但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也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應對突發事件的責任不夠明確,統一、協調、靈敏的應對體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機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不夠強,危機意識不夠高,依法可以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不夠充分、有力。三是,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制度、機制不夠完善,導致一些突發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預防,有的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未能及時得到控制。四是,社會廣泛參與應對工作的機制還不夠健全,公衆的自救與互救能力不夠強、危機意識有待提高。爲了提高社會各方面依法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及時有效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迫切需要在認真總結我國應對突發事件經驗教訓、借鑑其他國家成功做法的基礎上,根據憲法制定一部規範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共同行爲的法律。制定突發事件應對法、提高依法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是政府全面履行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迫切需要,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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