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今年8月30日表決通過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這部法律共7章70條,分總則、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法律責任、附則。
該法的制定是爲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
這部即將施行的法律,既賦予政府機關必要的應急處置權力,又注意最大限度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法律特別規定,有關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措施,應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權益的措施”。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國務院將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確定本地區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任何單位和個人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都應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爲了保障公衆知情權,突發事件應對法要求,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發佈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與此同時,法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此外,突發事件應對法還規定,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或社會秩序構成重大威脅,採取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不能消除或有效控制、減輕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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