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昆明市國稅局企業所得稅管理處原處長陸炳先、昆明市園林局原局長翟建國受審之後,第三起進入審理程序的“胡星系列案”近日一審有果。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昆明市城建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陳正貴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罪名是行賄和受賄兩條,涉及金額則是630萬元,其中,包括30萬元人民幣和600萬港幣。
畢業後飛黃騰達
陳正貴是四川達縣人,出生於1964年5月3日。大學畢業後,他進入雲南省交通廳工作,由此開始混跡於雲南和昆明市的官場。1989年,他讀上完了研究生,15年後的2004年,又報讀了清華大學的EMBA班(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最風光的時候,陳正貴頭上罩着許多耀眼的光環:昆明市城建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投資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昆明繞城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同時,與城市建設配套的多家相關企業總經理的職務,也由其擔任。另外,他還曾經是昆明市的政協委員。
結識胡星開始貪腐
此間,他與胡星結識,由於胡一路升遷,調動頻繁,二人之間並沒有過直接的上下級關係,但相處得不錯,是比較好的“朋友”。
但正是這種“朋友關係”葬送他。根據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1997年至1999年間,尚不得志的陳正貴積極謀取自己的調動、升遷,爲此,他找到自己的“好朋友”胡星幫忙。當時,胡的職務是昆明市建設委員會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一番私下的勾兌和運作,陳正貴得嘗所願。爲“報答”胡星,他拱手送上了人民幣30萬元。
在8月28日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就此案提出公訴時,所指控的另外一筆金額更大的罪行是:2004年至2005年間,陳正貴利用擔任昆明繞城高速公路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便利,在該公司開發國道昆明東連接線的項目中,以借爲名,向深圳市的一家投資集團索要了港幣600萬元。法庭上中,被告陳正貴的態度是,對前一筆30萬坦然承認,但對於這第二筆600萬的受賄,則堅持稱屬於“借款”,不構成犯罪。經過審理,法院認定其辯解純屬狡辯,指控事實成立。
對於判決表示接受
近日,在綜合案件全部犯罪事實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昆明中院認定被告人陳正貴構成了檢察機關所指控的全部罪名,判決陳構成行賄罪和受賄罪,決定兩罪並罰,處以有期徒刑18年,相關贓款予以追繳。同時,還處以了一定的罰款。
記者從相關方面獲悉,對於這個判決,陳正貴表示接受,沒有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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