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從四川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2007)國家強制性標準由公安部技術監督委員會批准,從2007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 新修訂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2007)國家強制性標準對機動車號牌分類、登記編號編碼規則、製作技術和安裝使用等作出了新規定,爲規範機動車號牌製作、檢驗和管理提供了重要技術依據。新標準根據使用性質不同,細分了臨時行駛車號牌的類別、式樣和有效期,調整了大型汽車號牌的適用範圍,取消了“外籍車號牌”種類。與GA36-1992標準相比較,新標準主要增加的內容有:機動車號牌、機動車登記編號的定義;警用汽車號牌和警用摩托車號牌式樣;重慶的簡稱;技術要求;號牌安裝、更換、放大號的要求; “渝”、“港”、“澳”、“使”、“警”、“超”等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及號牌分類用漢字;發牌機關代號“I”。主要修改的內容:號牌的分類、規格、顏色及適用範圍;號牌式樣的分類方式;臨時入境汽車號牌和臨時入境摩托車號牌式樣;臨時行駛車號牌式樣;序號的編碼規則和使用規則;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發牌機關代號;發牌機關代號和序號用“Q”的字樣;臨時入境汽車號牌和臨時入境摩托車號牌用字樣。 爲確保新標準的順利實施,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按照新標準11月5日起印製、啓用新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停止核發原有的臨時行駛車號牌。並要求各地按照行駛路程需要的時間確定有效期,最長有效期不得超過30天;要求嚴格禁止一些車輛長期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上路行駛的行爲。 公安部規定,對新標準實施前已核發小型汽車號牌的中型載客汽車,只在辦理轉移登記和補、換領機動車號牌業務時按新標準換髮;停止核發新的“外籍車號牌”,對原核發外籍車號牌的車輛,在辦理轉移登記和補、換領機動車號牌業務時換髮。 省公安廳交警總隊規定,即日起,各地將收回原核發的試驗汽車和試驗摩托車號牌,對確需上路行駛的試驗用機動車,核發帶“試”字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對不需經常上路行駛的特型機動車,可不要求辦理註冊登記。特型機動車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核發帶有“超”字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記者邵立肅鄭軼通訊員盧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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