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標志已經走入長沙社區,市民遇到緊急突發情況可打電話求助。千靈坡 攝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今起正式實施,昨日,記者從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獲悉,目前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制定的30套應急預案已基本成熟,正在初步演練之中。
新增10個專項應急預案 『長沙除了市一級的應急預案外,還有29個專項應急預案,其中10個專項應急預案是新增的。』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主任晏興輝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目前,這些預案正在修訂討論之中,等待最後的定稿,但和預案相配套的實踐演練已經開展。
據介紹,新增的10個應急預案包括《長沙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長沙市城市供水應急預案》、《長沙市城市供氣應急預案》、《長沙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例如,游樂場的過山車在運行過程中突然發生故障,《長沙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就會立刻啟動,預案中針對可能發生的情況,制定了多種應對措施。』晏興輝說,長沙10年前就實現了110部門聯動,遇到緊急突發事件,群眾撥打110便可以得到公安、電力、自來水等多個聯動部門的幫助。今後,群眾遇到緊急突發事件依然可以撥打110求助,同時也可以撥打應急管理辦公室電話0731-8665000求助。
嚴格保障被征用財產 據了解,在《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規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二條規定,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4種情形從重處罰 《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列出了八種情況,根據情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同時規定,4種情形將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這4種情形是: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未及時消除已發現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隱患,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突發事件發生後,不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記者千靈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