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隱君子從外地購毒,結果在火車上被警方抓獲。庭審中,該男子對法院認定的毒品數量有異議。天津鐵路運輸法院依據《刑法》規定,認爲毒品數量不能以純度折算,最終認定其所持毒品數量爲其所攜帶海洛因針劑勾兌液的重量,計86.90克,遂一審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
吉林省人宋某從山東省陽谷縣一男子手中購得印有“鹽酸哌替啶”的海洛因針劑。3月27日10時50分,宋某攜帶上述針劑,在德州站乘坐德州開往長春方向的1546次列車返回吉林省德惠市。當列車在天津北站開車後,乘警在3號車廂內巡視時發現宋某形跡可疑,遂對其攜帶的提包進行檢查,查出包內裝有印有“鹽酸哌替啶”字樣的針劑869支和一次性無菌注射器、輸液器等物品,同時還查出10支針劑的玻璃瓶碎片,警方隨即將宋某抓獲歸案。後公安機關對869支針劑進行毒品鑑定,檢出每瓶針劑都含有海洛因毒品成分,總計重量86.90克。3月28日,經對被告人宋某尿檢,證實其在檢測前48小時內曾使用過嗎啡類藥物。
被告人宋某在庭審中對起訴書指控的毒品數量提出異議。法院認爲,《刑法》第357條第2款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被告人非法持有海洛因勾兌液的重量爲86.90克,應以此定罪。被告人宋某主觀方面存在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爲懲治毒品犯罪活動,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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