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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將《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公佈並公開徵求意見。該草案中對年休假的時間給予了明確的界限規定,並將享有年休假的對象界定爲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就這項面向公衆的意見徵求活動,記者採訪了部分寧波市民和企事業單位。
“你在單位享有年休假麼?有幾天?你對此是否滿意?”昨天上午,記者在寧波市天一廣場做了一份問卷抽樣調查,數十位參與調查的市民來自各個行業,有個體經營戶、業務員、外來務工者、中學教師、銀行職員等。對於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中新規定的年休假天數,也向市民徵詢了意見。
調查
六成多市民不滿意目前單位年休假制度
調查結果顯示,九成市民知道自己享有年休假這項職工基本權利,其中六成多的市民對目前單位實行的年休假制度不滿意。
“我們單位有年休假,但只是口頭上說的,我從來沒有休過。”寧波市一家外貿傢俱公司職員俞小姐表示,公司對於年休假的規定不明確,也沒有成文。有些員工休假時間長,有些時間短,都由老闆自己決定。在採訪中,記者也發現,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對於年休假的規定各不相同,有的是2天,有的是3天,有的在工作3年以內根本沒有年休假。
國有企業和大中型的企事業單位對於年休假的規定比較規範,基本上都在公司制度中有明確規定,有的在合同中就已寫明,並且多數是按照工作時間長短給予不同的年休假日。
但是公司沒有明確規定年休假的也不在少數,大部分是從事外貿銷售的公司和個體工商戶等。部分職員表示,在公司業務忙的時候,連法定的雙休日都無法保證,更不會主動去要求年休假,同時怕給老闆留下不好的印象也成了一個重要的因素。
九成市民支持帶薪年休假正規化
“我在單位工作已經滿一年了,如果新的規定出臺,那我就可以休5天的年假了。”一位在園林局工作的陳先生表示,他所在的單位對工作已滿一年的職工年休假規定是3天。像陳先生平時已經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機關工作人員,對此次草案中年休假的時間給予了很大關注。因爲平時的工作時間緊湊,他們希望有更多的自由時間可以出遊或者休息。
而對於從未享有過年休假的職工來說,在這次草案中對他們的權利做了明確的規定和保障。“我沒有想過作爲私人公司的僱員也可以享受年假,要是政府真能出臺這項規定,我們當然歡迎。”採訪中,九成市民支持草案規定。一些企業職工向記者表示,在他們的觀念中,一直以爲年休假是屬於那些管理制度相對完善的國有大中型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公務員的“特權”,跟自己離得很遠。
反應目前不少人難享年休假擔憂新規定能否得到落實
調查中,大部分市民對草案顯示了極大的熱情,但是也有不少人擔心:如果國務院真的出臺了該項規定,各個單位會不會落實實施呢?
“我們公司實行單休制,我連國家法定的雙休日都還沒有完全享受到,對年休假更不敢奢望。”一位剛畢業進外貿公司的職員齊小姐無奈地認爲,現在找工作很困難,如果公司堅決不給年休假,像她這樣的新員工也不一定敢提出要求。
另一位企業職工也向記者訴苦,在他向單位詢問年休假的時候,得到的答覆往往是:“領導都沒有休,你們職工還休什麼假呀!”
在調查中,記者還發現,有些單位還存在把帶薪年休假當成是一項對優秀員工的獎勵,與個人業績直接掛鉤的變相行爲;有些單位則定期組織一些團體的旅遊,把這種公費活動當作年休假。而這些“非正式”年休假也僅有小部分人能享受到,更多普通職工在這種變相規定中被排除在外。
所以對於此次新規定的出臺,這些職工在期待的同時也對最終能否得到落實感到些許擔憂。
各單位年休假各不同新規定需要時間“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但是一直以來,國務院並沒有出臺年休假的具體實行辦法。多數企事業單位都是按照1991年6月15日《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安排職工休假。”來執行年休假的規定的。
記者在採訪部分用人單位後瞭解到,多數單位對這項草案規定還沒有具體瞭解,但是他們表示如果新的規定出臺,肯定會配合執行,但是對於規定的具體實施,單位內部需要一定時間的討論。
“我們單位年休假的規定是:工作滿3年休2天,滿5年休5天,滿10年就可以休10天。”寧波市一家服裝企業的人力資源部的盛經理告訴記者,對於年休假,企業在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在勞動合同中也有寫明。對於國務院這次擬出臺的帶薪年休假規定,盛經理認爲對企業的影響會比較大。
“按照本企業的規定,三年內是沒有年休假的,如果按照新規定執行,那麼滿一年就可以休5天,公司100多個員工的話就相應要休假500多天。”盛經理認爲這會影響整個企業的工作流程,將直接導致運營成本的增加,需要很長一段時間來做調整。
但是在調查過程中,記者也遇到了一些特殊情況。例如一些個體經營戶,他們的職工根本沒有固定的假期,有生意的時候就忙些,沒生意的時候就會有較長的假期,因此休假方式相對比較自由。
建議工作10年內年休假都爲5天能否調整爲逐年增加
針對草案內容,用人單位和職工也提出了一些疑問和建議。草案中累計工作時間以10年爲一個階段,年休假以5天遞增。有不少老職工表示10年的梯度太大,新進工作一年的員工和已經工作9年的員工享有的年休假時間相同,這顯得不夠公平。
他們也對此提出了自己的想法,認爲可以將時限和年休假長度調整得更有梯度,比如在一至兩年的基礎之上,逐年增加,可能更加合理。
“累計工作時間是怎麼計算的,有沒有明確的規定?”寧波市一家服裝企業人力資源部的盛經理認爲草案中還有一些地方不夠明確。她表示,一直在本單位工作的職工因爲有檔案部門的登記,其累計工作時間容易計算,但是對於有過其他工作經歷再進本單位的職工,容易產生累計工作時間計算上的麻煩。而由此影響到年休假時間的差異,導致員工與員工、單位之間的矛盾。盛經理認爲,草案中對此應該有相應的執行標準以便企業能夠有依據可循。
“只要有明確的執行細則,實施起來應該也不難。”寧波市港吉碼頭經營有限公司的工會主席王承紅則表示,公司一直以來都有年休假,新的規定如果出臺了,也可操作,他們也會立即執行。
預測年休假“有法可依”相關糾紛可能會增多
在這項草案出臺之前,如果有些單位的職工沒有享受到年休假期,只要公司沒有相應的年休假制度規定,就不構成違法行爲,也無須對職工進行經濟補償。記者採訪了寧波市總工會以及寧波市勞動仲裁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於這項草案規定,他們認爲很有積極意義。
寧波市總工會副主席勞建蘭告訴記者,1991年的《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雖然提出了職工可以享有年休假,但是沒有具體執行細則,造成了操作性不強,也缺乏剛性約束的結果。所以在當時,年休假只侷限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其他企業要靠自覺。其中有部分企業通過集體合同做出了年休假的規定,但多數民營企業都沒有相應的規定。
“對於職工的利益來說,這項草案很重要。”勞建蘭認爲如果新規定出臺,原本處於模糊狀態的年休假制度就有了具體的實施辦法,作爲硬性規定,各個部門單位也必須依法執行,職工的年休假權利能得到切實的保障。而對於各個單位尤其是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來說,可能在短期內需要做大的調整,但是從長期來講,滿足職工的休假權利對公司的形象和長遠發展都是有好處的。
寧波市勞動仲裁案件受理處的姚平告訴記者,昨天上午報道一出來,就有企業向勞動仲裁部門反映,認爲該規定草案會對民營企業產生很大的影響,會出現較多的糾紛。“因爲在此之前,國務院不曾對年休假有過具體實施規定,因此這方面的勞動糾紛根本無法處理,所以也很少有職工提出要求。”對於日後可能出現的一些有關年休假的糾紛,姚平表示將根據新的規定來具體解決。
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草案節選)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的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爲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爲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爲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親假的,年休假假期衝抵寒暑假、探親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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