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劇組找學生做羣衆演員,誰知在拍攝現場,其中一名學生的面部和雙上肢被嚴重燒傷,於是就整容所需要的鉅額費用,傷者兩次提起訴訟。日前,(天津市)二中院執行庭多方努力,終於向被害人發放了最後一筆執行款。
第一次訴訟獲賠22萬元
幾年前,由一公司籌建的電視劇攝製組,準備拍攝一部名爲《花木蘭》的電視劇,隨後該攝製組派人員來本市一所學校,邀請學校的學生出演這部連續劇的歌舞場面。
一天晚上,學校的兩名老師帶領孫紅(化名)等同學到達拍攝現場。在拍攝過程中,由於篝火不明,攝製組工作人員在澆油助燃時,造成孫紅的面部和雙上肢被嚴重燒傷。但是由於治療還沒有完成,還無法確定傷殘等級。
案發後,自小學習舞蹈的孫紅將電視劇的籌備公司、音像出版社、傳播公司以及學校都告上了法庭。第一次訴訟後,法院判決電視劇的籌備公司賠償孫紅精神損害賠償等近12萬元,預付孫紅後續治療費用10萬元,幾個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繼續治療花費巨大
後來由於孫紅需要繼續治療,幾年後,孫紅以病情急需住院治療,醫療費數額巨大爲由,向法院再次提起了訴訟。孫紅表示,經過診斷,今後5年尚需做多次整形手術,預計醫療費85萬元。此外,孫紅經過多次手術,終身將落下無法治療的殘疾,所以,請求法院判決獲得傷殘補償費及精神損失費65萬元。索賠共計150萬元。
據瞭解,法院曾經前往兩家知名的醫院就孫紅的傷情以及今後治療費用的數額進行調查,這兩家醫院的整形外科都證實,依據孫紅的傷情康復情況,今後仍然需要進行長時間的分段治療,她的面部皮膚及雙上肢功能才能達到較大程度的改善,治療費預計85萬元。
學校認爲,他們也是無辜的受害者,在請求法院判令《花木蘭》劇組對孫紅的傷情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也願意配合法院做好孫紅的賠償工作。但是音像出版社則表示,他們只是負責對拍片內容進行把關和監督工作,並不是電視劇籌備公司的合夥人,所以,孫紅的損害賠償與他們無關。
法院終審再次判賠91萬餘元
終審法院認爲,孫紅在參加拍攝《花木蘭》電視劇過程中,因爲攝製組工作失誤,作爲該劇的實際投資人、並具體負責該劇拍攝工作的籌備公司應當負責賠償責任。
由於孫紅的面部和雙上肢被嚴重燒傷,造成她的面部殘疾及雙上肢功能受限,經醫院診斷,仍然需要繼續分段治療,由於孫紅傷情的特殊性,導致她每次治療費用數額巨大,孫紅現在起訴二次治療引起的各項損失,符合事實和法律的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所以,法院判決電視劇的籌備公司先行給付後續治療費用85萬元。賠償孫紅醫療費等近6萬元,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據瞭解,經過二中院執行人員的多次工作,日前,法院已經將全部執行款,發放給孫紅,現在已經終結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