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了《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並首次明確,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爲體檢標準,用人單位強查乙肝血清學指標將被罰款1000元。
此外,新規還要求職介中心提供的服務不成功的應退還中介服務費;招工信息應標明薪酬,“待遇面議”等字樣將禁止出現;錄用女工不得限制結婚生育等等。
昨天(8日)天津市勞動保障局的有關負責人提醒勞動者,遭遇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爲時,您可撥打本市勞動保障熱線12333進行舉報投訴。
錄用女工不得限制結婚生育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此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招工時應告知勞動報酬
按照規定,用人簡章應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工作內容、招錄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內容。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在招聘信息中不得使用“待遇面議”等字樣。而且,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的要求,及時向其反饋是否錄用的情況。
健全就業登記制度
《規定》明確,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由用人單位在招用後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爲其辦理就業登記;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勞動者,由本人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憑登記證可享受相應扶持政策。爲使失業登記工作更符合當前全國勞動力大規模流動的實際情況,將失業人員儘量納入政府促進就業工作的對象範圍,《規定》改變了過去僅對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失業登記的方式,將失業登記對象界定爲“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招聘會
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根據《就業促進法》對公共就業服務的原則規定,以及近年來工作中的新發展,《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主要是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相關職責,落實免費就業服務項目,充實職業指導服務、爲用人單位服務以及爲殘疾人服務的內容,要求推進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化建設,並明確要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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