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昨日刊登《社保新制度多覆蓋四百餘萬人》的消息,引起津城百姓熱切關注。據悉,爲做好“兩項保險”啓動,本市將專門對網絡系統進行改造,開發應用軟件,方便參保、登記和就醫結算。
市勞動保障部門在市勞動保障諮詢服務熱線12333開通了諮詢服務專線,方便市民瞭解有關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農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更多事項。
農籍職工有了養老保險
《天津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規定,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實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完全積累模式。
參保範圍是本市鄉村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及其農籍職工。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爲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其中用人單位繳納6%,職工繳納2%。個體工商戶按照上述基數和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6%爲用人單位繳費,2%爲職工個人繳費。用人單位繳納的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
集體所有制企業和私營企業繳費額的15%、個體工商戶繳費額的10%作爲儲備金,用於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調整和超過平均預期壽命的待遇支付。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集體所有制企業和私營企業繳費額的85%、個體工商戶繳費額的90%;個人帳戶基金投資運營部分的收益;個人帳戶的利息。
農籍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可暫由本人履行繳費義務
《天津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規定,農籍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按月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從農籍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
在《暫行辦法》實施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暫行辦法》實施後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用人單位終止或變更與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有關事項的,應當自終止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註銷或變更手續。農籍職工因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撤消或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等原因中斷繳費的,保留個人帳戶,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再辦理帳戶轉移手續,也可以由本人履行全部繳費義務。
退休後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天津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規定,經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覈,凡按照規定的標準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農籍職工,自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的次月起,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貨幣的形式實行社會化發放。
農籍職工基本養老金領取標準,按照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繳費時間長和積累數額多的人員,待遇水平相應較高。農籍職工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但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與用人單位協商,可選擇延長繳費期限或一次性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方式,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可以將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可保留農籍職工個人帳戶
《天津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保留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上述情況出現後,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參加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年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準,逐年折算繳費年限,符合城鎮企業職工退休條件的,將其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符合城鎮企業職工退休條件的,將其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和用人單位按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繳納的6%,一次性轉入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享受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參加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戶口遷出本市、或被錄用爲國家公務員、或出國定居或死亡的,應當辦理個人帳戶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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