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秋風 針對深圳銀湖別墅區“違建”,南方都市報再度發表社論《治權貴違建,反的是身份特權而非產權》,將這些抗拒政府執法的別墅業主直接定性爲“權貴”。社論說:“讓人不忿的是,平民違建和權貴違建在城市中慘被‘割裂’”,爲實現產權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必須拆除這些“權貴”的違建。 但是,因爲平民的違建被拆除了,所以也必須拆除“權貴”的違建,這果真有助於平等與公正嗎? 按照自然法原則及《物權法》規定,個人在其已購買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可“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開發商可以建房,業主自然也完全可以對房屋翻建、改建、擴建。同樣按照自然法原則,政府的規劃必須尊重土地佔有人的此種權利。假設政府的規劃無視民衆的權利,禁止民衆爲維護和增進個人利益更合理地使用土地,則這規劃本身就是不公正的。這時,假如某些民衆因爲種種緣故,而豁免了此一規劃的不合理規定,該如何看待?產權保護的所謂不平等,正因此而起。 其實,在所謂的富人、名人超生現象中也存在類似的不平等。近幾年來,名人、富人超生現象備受關注,輿論差不多都在譴責這種超生行爲,有些地方人大代表還奔走呼籲,促請地方出臺措施,加大對這些名人、富人的懲罰力度。按相關法律規定,一般的一對夫妻只能生一個,而這些名人、富人卻能生兩個、三個。顯然他們享有一種特權,製造了生育上的不平等。 這些憤怒的人們可能忽略了一個根本問題:這種不平等究竟是誰的錯?顯然,依據自然法,按照具有正常理智與情感的人們的常識,法律不應強制規定夫妻生育的數量。某些人依據自己的喜好和能力生育兩三個孩子,不過是在做他本來就可以做的事情而已。另外一些人,由於懾於法律的規定而被迫生育一個孩子,由此造成了生育上的不平等。然而,造成這種不平等的不是那些正常生育的夫妻們的行爲,而是相關的法律,因此,不應用一些更不合理的法律、政策懲罰那些本來正常生育的人,而要改變那造成了這種不平等的法律本身。 古往今來的不平等或者說特權,大體上有兩類:第一類,法律的相關規定是公正的,給予人們的權利以充分保障,但少數人享有超出法律之上的更多的特權。第二類,大多數人被不正當的法律剝奪了某些權利,少數人卻由於種種原因而豁免於這種剝奪,能夠享受一個人本來應當享有的權利,但此時,自然的權利卻表現爲一種特權。 這兩個的性質完全不同。第一類特權是名副其實的特權,當然是應當予以廢止的。但第二類特權,卻不僅不應當廢止,反而應當擴大,使之覆蓋儘可能多的人。現代的自由,其實就是這樣發展起來的。 人們公認,《大憲章》是英國法治、憲政的基石,但稍微熟悉歷史的人都知道,這部《大憲章》最初不過是英格蘭的宗教和世俗貴族用刀劍強迫國王簽署的,旨在禁止國王隨意剝奪貴族們的封建性權利。當時的貴族們可沒有高尚到要去拯救那些被國王隨意壓迫的普通民衆,從這個意義上,這樣的《大憲章》製造了貴族們與其他人在國王面前的不平等,貴族們享有了特權。事實上,在英國的法律語彙中,英格蘭人的自由權(liberties)通常就是指“特權”、“特免權”(prerogative)。不過,歷史就是如此有趣。後來,普通法法律家及英格蘭議會依據這部《大憲章》,不斷地擴大享受這些特免權的人羣的範圍,最終讓全體英國人享有了最初只有貴族才享有的特權。 當然,各地遭遇政府拆違風暴的別墅業主們似乎沒有想過要借權利話語來保障他們的“特免權”,而是使用了其他手段。但是,他們確實是在維護着所有人本應享有的財產權利,這一點完全有可能有助於推進保障個人產權的法律與制度的實現。當然,如果別墅業主們中存在權錢交易現象,自當別論。即便如此,期望保障自己財產權的人及有此志向的輿論,面對這一案例的明智選擇依然是,促請政府承認私人支配其合法佔有之土地的權利,釐清政府城市規劃的限度。惟有如此,某些人的“特權”纔有可能變成越來越多人的特權,最終變成所有人平等的權利。 這是面對產權保障的不平等或生育不平等的正確策略:把大家向上拉,實現產權的平等保障。令人遺憾的是,很多人未能辨析這種特權所具有的積極意義,在虛幻的平等激情驅動下,竭力把大家向下拉,最終得到的,不過是平等的不受保障。這樣的努力,可能是在強化不合理的法律、制度,讓政府對更多人的產權隨意採取不正當的強制措施。 (作者系北京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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