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如何保障各方權益? 本刊記者鄭廷鑫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在此之前,一些大型公司掀起了“先辭職再競崗”的熱潮。這引發了媒體圈的一股評論熱潮。有人認爲“《勞動合同法》改善了社會權利結構”,有人認爲這些公司的做法體現了“資本強權”,有人認爲《勞動合同法》意圖雖好,但其立法思路標準高落實難只能惠及少數人。爲此,本刊訪問了《勞動法》的奠基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關懷教授。 有公司採取“先辭職再競崗”的做法,在外界看來這是以規避《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文爲目的,你怎麼看待這一做法? 關懷:我覺得這些公司的這種做法是自毀企業聲譽,應該受到批評和譴責。很明顯,這種做法是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誤解,不是一種正常的經營行爲。 《勞動合同法》鼓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這點,當初在立法的時候是怎麼考慮的? 關懷:鼓勵企業與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要糾正企業的合同短期化行爲。我們立法時,就希望建立一種穩定的勞動合同關係。以前的《勞動法》中規定,要鼓勵企業與職工簽訂長期合同,但這個規定落實得不好。在這次的《勞動合同法》裏,就特別規定一點: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這樣的規定就是要糾正《勞動法》的不足,同時也要創造條件讓職工與企業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合同。 這會不會回到以前國企的鐵飯碗時代? 關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不是說你就可以不求上進、可以混日子。違反了企業的紀律和相關規定,或者不能夠勝任工作的,都還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還允許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關鍵是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要依法地去解除。 很多企業都擔心這個法律實施之後,企業的用人成本會大幅增加,長期合同也不利於企業創新機制的運作。你怎麼看? 關懷:提倡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合同能夠留住一批技術精良的員工,這對企業發展是有好處的。同時要求企業必須有完善的獎懲制度,鼓勵職工向上和進行創新。 合同關係應該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係,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似乎向勞動者傾斜。 關懷:《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這三點缺一不可。有人感覺到這個法律只維護職工的利益,不維護企業的利益,這是錯誤的理解。《勞動合同法》維護的是職工的合法利益,不存在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在今年的6月底頒佈,實施的日期是明年元旦,出臺的時候就應該可以預料到,企業可以利用這段時間進行法律規避。 關懷:法律的頒佈和實施中間都有一段時期,這有助於法律實施的準備工作,也有助於人們學習理解法律的立法精神。現在的爭論是很好的,人們可以通過討論,對這個法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有專家認爲,在當下中國只能選擇“低標準、廣覆蓋、嚴執法”的立法,而《勞動合同法》則更接近“高標準、低覆蓋、寬執法”,不適合目前的國情,你怎麼看? 關懷:這種理解是片面的。正是由於存在勞動力富餘的狀況,爲了引導企業正確地保障職工權益不受侵犯,我們纔會出臺這個法律。其標準不高,適合我國的國情。 怎樣才能讓這部法律落到實處? 關懷:首先對這部法律要有正確的理解。落實的關鍵在於貫徹的力度,政府應該加強勞動監督工作,檢查、保障法律實施,糾正違法行爲,對於企業的違法行爲要有一定的制裁,樹立《勞動合同法》的尊嚴。 有人認爲,企業主一方的博弈能力是很強大的,勞工們也必須有組織化的力量,纔有可能與企業方進行對等的博弈。這也關係到《勞動合同法》的執法。 關懷:這個在立法過程中就有討論,《勞動合同法》的立法本身就是一個博弈的過程。當時有很多不同的觀點,採取哪種觀點的最終決定權在於立法機關。這種博弈是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表現。勞動關係有三方機制,勞動行政部門、企業家協會、工會,要充分發揮三者的作用。 有人認爲,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需要完善社保體系和勞動力市場,這是政府的職責。而現在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從某個層面上講是將政府應該承擔的責任轉嫁給了企業。你怎麼看? 關懷:要解決這個問題,從政府來講,對勞動關係的協調要承擔更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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