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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金亮宇曾經朝氣蓬勃。
舞臺上的金亮宇(最後一排左數第二個吹大管的演奏者)曾經風度翩翩。
『這篇文章是我躺在床上用了5天時間,用一個手指,一個字一個字按出來的!因為我現在只有右手食指能無力的動一點兒。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連吃飯喝水也得靠家人照料!醫院診斷為四肢高位截癱。』11月12日,本網執行熱線接到了一位25歲小伙子的舉報電話。他叫金亮宇,曾經是大連音樂學院的學生,改變他命運的是源自黑龍江省雙城市政府的一次事故。
『事情發生在三年前』,金亮宇平靜地訴說:『2004年07月23日零點十分左右,我沿著白色清晰的行車線在非常平坦的馬路上駕駛踏板摩托車行駛,走著走著,馬路突然中斷,在沒有護攔和任何警示標志的情況下,我連車帶人一同掉進了黑龍江省雙城市東直路成旭橋北側的護城河裡(馬路與橋不同寬,河裡無水)。當時的馬路擴寬改造工程是由市政府規劃實施的。馬路擴寬改造完畢,斷橋還未招標。在前一個半小時左右,還有兩臺摩托車也先後掉到這裡。第一臺掉車人不詳,我是被120和第二臺掉車人救起的。』
2005年6月15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12月14日,法院下達了判決書。由於施工單位在2004年7月24日之前還沒有和雙城市人民政府簽定施工合同,所以本案中的第二被告哈爾濱輕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原告金亮宇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判決第一被告雙城市人民政府賠償原告傷殘後二十年的傷殘費共計777,372.75元,扣除第一被告已付的7萬元,實際賠償707,372.75元。判決後雙城市政府提起上訴,但雙城政府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及《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2006年7月5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即雙城市人民政府自動撤回上訴。2007年1月4日雙城市政府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申訴,聽證會結束後於1月9日法院下達了維持原判的通知。
經過法院執行局的艱苦努力,2007年1月16日,金亮宇拿到了10萬元賠償款,2007年3月8日,執行局又執行回20萬元。但是,還有本息50多萬元雙城市府拖到至今不予賠付。
無奈的金亮宇說:『由於雙城市政府修路不修橋而且不設置警示標志導致我受傷至殘,學業不能完成。受傷後住院一年多時間共花掉50多萬元的醫療費用。為了治療,家裡借遍了所有的親朋好友,父母賣了房子,也賣掉了我心愛的樂器。我們曾經幸福的家庭陷入了萬劫不復的境地!現在我胸椎的鋼釘還未取出,異位骨化還需手術。我不知道將如何面對今後的生活。』
接到舉報後,本網與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核實,得知該案正在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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