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華社報道,國務院法制辦5日將《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草案)(徵求意見稿)》授權新華社全文發佈,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的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之上,享受帶薪休年假。
帶薪休年假,這是一項惠及社會全體職工的福利制度。既能拿工資,還能享受假期,我們沒有理由不對這項制度充滿期待。
但期待之餘,還有隱憂。制度福利最終能否轉化爲現實福利,纔是最需要關心的事情。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由於國務院一直沒有制定出臺“具體辦法”,所以這項制度一直是“寫在紙上的權利”。
現在“具體辦法”出臺了,開始向社會徵求意見了,就看以後的執行了。我們不妨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這個執行問題。假如一個私營企業的員工已經在該企業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向自己的老闆提出要帶薪休年假。如果老闆不同意,這位員工是否還敢繼續堅持自己的要求?制度是國家規定的,但員工的飯碗卻掌握在老闆的手裏,即使老闆可以給你休假,但你休假回來就有丟掉飯碗的危險,你還敢提出休假嗎?這不又成了“寫在紙上的權利”?
問題並非沒有解決的辦法,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向就是“強制休假制度”。很多西方國家都有這項制度,這項制度既是強制用人單位給員工休假的權利,也是強調員工有休假的義務。當然,國外和國內在勞動保障、用工觀念上有着諸多不同的實際情況,不可以照搬照抄,但不妨借鑑。帶薪休假制度的推行,主要還是在於強制用人單位,用剛性措施約束用人單位,只要員工符合帶薪休假的條件,用人單位就必須安排員工休假,而不管員工自己是否提出來。只有這樣,才能讓看得見的制度福利成爲享受得到的現實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