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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晨5時許,廣州市珠江醫院神經外科副教授尹方明死在南泰路與寶崗大道交界的轎車內。珠江醫院急疹科醫生診斷其死於槍傷。同車的王姓男子事後曾向朋友電話求援,其稱開槍者爲巡警。據稱,巡警懷疑尹方明的車是假軍牌、報廢車,遂上前盤查,但尹方明強行啓動汽車並拖行巡警。巡警鳴槍示警無效,就開了第二槍,並擊中了尹方明。(據11月13日《南方都市報》)
截至筆者動筆時,還沒有看到更新的報道。由於沒有得到警方的說法,此次槍擊事件的真相還不太清晰。但事件中的幾個基本的元素應該不會有大的出入:一,被槍殺者是一名市民;二,開槍者是一名民警;三,開槍是因爲交通執法。如果這些基本的事實無誤,那就有理由對民警的行爲提出質疑。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民警只有在十五種情況下才可以開槍。由於條文字數較多,這裏不再原文引用。但概括地說,只有在對方可能危及民警或公衆的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對公共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情況下,警察纔可以開槍。但此次開槍是什麼情況呢?
報道說,巡警懷疑尹方明的車是假軍牌或報廢車,所以要求盤查。可是,是不是假軍牌,只有部隊的糾察隊纔有查處的權力,地方的民警是沒有權力也沒有依據查處的。而機動車是不是報廢,則需要專門設備的檢測,肉眼也是難以判斷的。
退一步講,尹方明的汽車即使確有問題,或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爲,那也不會馬上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的危害,完全沒有必要強行盤查。如果有必要,也可以通過交通指揮中心在各個路口設卡攔截。
一名“自稱掌握真相的男子”稱,尹方明曾將盤查的巡警“拖行數米”。如果屬實,這種情節是比較惡劣的,但也不至於危及人身安全。如果民警不想受傷,鬆開手就行了。事實上,民警也沒有受傷(至少至今沒有民警受傷的消息)——既然如此,何至於鳴槍示警,又何至於致人於死地呢?
法律允許警察持有槍支等致命性武器,主要是爲了讓他們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但如果這項權力用不好甚至被濫用,那麼結果可能適得其反。也正因爲如此,國家對持槍及開槍都作出嚴格的規定。其實,關於交巡警該不該持槍是有爭議的,各地在執行中也有反覆。比如有的地方因爲出現亂開槍事件而收回交巡警的持槍權,後來又因爲執法不便又允許交巡警持槍。筆者認爲,交巡警持槍也是可以的,但警察一定要謹慎使用手中的槍!
就廣州的這起槍擊事件來說,有關方面應該立即着手查明真相,並向社會公佈。爲了確保公平,這起事件的調查者不應該是公安部門,至少不應該交給廣州警方,而是應該由“第三方”介入,比如檢察機關。(文/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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