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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網上午接到網友報料,稱今日凌晨五時,廣州海珠區珠江醫院門口發生一起槍擊案件。據網友報料稱,珠江醫院神經外科的教授尹方明和一名朋友在醫院門口聊天,有兩名警察過來盤問。雙方隨後發生爭執,在爭執中,尹教授正準備乘車離開時,其中一名民警開槍打中教授的心臟位置,尹方明教授7點多死亡,屍體仍在珠江醫院的門診部。
有關警察開槍致人死亡的事件時有耳聞,今年4月7日,瀋陽市甦家屯區的中國建設銀行甦家屯楓楊分理處大廳內,一男子因爲與正在執行押鈔任務的押運員(經警)發生口角,被押運員開槍擊中身亡。
普通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嚴禁持槍,而警察持槍並非他們是高貴人種,而僅僅是他們需要槍來維護社會治安,持槍的目的始終是爲了防範犯罪,而不是傷害無辜者。警察可以開槍,但必須合法“開槍”,《警察法》規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爲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爲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可見,要動用警械尤其是槍支,是有嚴格的限制條件的。
尹方明教授僅僅是與警察發生爭執,這並不是什麼違法行爲,更遑論罪該致死,何以警察就出手給二槍當場致其死亡呢?據珠江醫院的醫生推測說,尹方明當時所駕駛的小車有可能掛的是假軍牌,所以受到警察的盤問。但即便是尹方明使用了假軍牌要強行離開,也沒有必要當場開槍致其於死地。警察可以事先鳴槍示警,可以先槍擊其車輪,設法制服尹方明後,再調查清楚到底是怎麼回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了人民警察在判明是屬於十五種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這裏強調了必須警告無效;去年,廣州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張桂芳就治安進行部署時指出,幹警要敢於履行職責,用法律武器打擊犯罪。尤其是在執勤中面對砍手黨等嚴重威脅羣衆和幹警安全時,幹警要敢於開槍,但是,這裏張書記要求幹警敢於開槍也是針對嚴重的暴力犯罪而言。事實上,在行政法中,“成比例”是一個基本的原則,它強調執行手段對人造成的損害要與違法人的行爲的社會危害成比例,不能用過於嚴厲的手段來對付輕微的違法犯罪。在西歐的一些國家,對於輕微犯罪的人逃跑,警察如果預測到追捕的行爲可能造成違法人或者公衆生命財產受到嚴重損害時,通常會放棄暫時的追捕。
尹方明教授死了,一個公民死於警察的槍下,儘管他本人以救死扶傷爲天職。犯罪分子如果濫用槍支,可能造成社會安全不穩;警察要是濫用槍支,則危及公民的“法律安全”,危害更烈。對於這起事件,我們呼籲,一是要讓媒體廣泛介入,讓公衆知道事情的原委;二是有關部門要迅速組織調查組,特別是應當由檢察機關爲主,儘快地展開調查,如果開槍警察涉嫌犯罪必須移送起訴、審判,給死者家屬和公衆一個交待;三是廣州警方要以此爲戒,進行內部的教育整頓,要區分什麼時候要“敢於開槍”,什麼時候要謹慎開槍,做到合法開槍,保障公民生命安全。(文/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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