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廣州珠江醫院副教授遭民警槍擊身亡”的消息,引起了公衆廣泛關注。
今天(14日),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對該事件作了通報:
據初步調查,13日凌晨4時55分,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民警駕駛警車巡邏至南泰路珠江醫院住院部門前路段時,發現路邊停放着一輛前後車牌均被報紙包裹着的可疑小汽車。民警進行盤查時,遭到駕車男子的阻撓,並被強行搶走出示的警官證,其後,該男子快速倒車,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傷。爲阻止其駕車逃逸,民警拉住車門,被該男子強行開車拖行數米。在緊急情況下,民警被迫鳴槍,致該男子中彈受傷。民警即報“120”。該男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覈實,死者尹方明是珠江醫院的一名副主任醫師,其駕駛的小車沒有合法登記手續,所掛的車牌爲已作廢的軍車號牌,車尾廂還有粵AABXXX、湘KXXXXX車牌各一副。
廣東省、廣州市領導及上級政法機關對事件高度重視,已成立由市委分管政法工作的領導爲組長,市委政法委、市檢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嚴格依法迅速開展調查。
事發後,海珠區委區政府、公安機關及死者所在單位迅速組成善後工作組,安排做好有關善後工作,並對其家屬進行安撫。目前,該民警正在協助調查。聯合調查組表示,將嚴格按照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對此事件進行嚴肅公正的查處。
在該事件中,民警開槍有無必要?是否合法?帶着這些疑問,記者今天專門採訪了兩名法律專家。
“本案中,民警開槍打死尹方明的行爲有濫用職權的嫌疑。”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楊忠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明確表示,從目前公佈的情況來看,當時尹方明行爲的危險性並不是很大,其既不是重大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公安機關的通緝犯,只是想駕車逃脫民警控制,並沒有對該民警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清華大學法學院餘凌雲教授認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只有在公共安全受到危害,人民警察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等情況下,人民警察經警告無效的,纔可以使用武器。按照廣州市公安局通報的情況,尹方明快速倒車,僅僅是造成這位民警膝部受傷,而這位民警在被拖行時,完全可以鬆開手擺脫被拖行的狀態後再採取其他合法的措施。選擇槍擊尹方明並最終導致其死亡,這位民警開槍的做法涉嫌違法。
“警察正常用槍前要先鳴槍以示警告,但從廣州市公安局的通報來看,民警對尹方明到底開了一槍還是兩槍無從知曉,如果民警鳴槍不是警告而是直接射擊就更不合法。”
楊忠民進一步補充說,車牌造假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警察可以上去盤查,但警察應該文明執法,要注意盤查技巧,應注意言行,避免引起事端。
“開槍前是警察,開槍後淪爲罪犯”、“帶着槍巡邏,就像提着炸藥包走鋼絲”……這些流傳在基層一線民警中的順口溜,也暴露出他們在使用槍械時的尷尬心理。
針對民警如何在合適的情況下正當地使用槍械,餘凌雲認爲,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的還過於籠統和原則,基層民警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難以有效地把握。
餘凌雲建議,應該由公安部出臺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實施細則,將槍械使用的條件、程序進一步明確化、規範化、細緻化,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此類悲劇的再次發生。
“當然,悲劇的發生是由雙方造成的。如果尹方明當時能夠心平氣和地配合民警的調查和盤問,積極履行相對人的協助義務,而不是採取駕車逃離的過激行爲,同樣也不會發生此類事件。”餘凌雲說。他建議,公民在遇到民警有濫用職權等不法行爲時,都可以直接撥打110進行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應該採取激烈的對抗行爲。(記者彭於豔徐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爲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爲,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衆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衆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爲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爲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死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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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方明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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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尹方明
性別:男
科室:神經醫學研究所(腦外科)
職稱:副教授(醫學博士)
主要科研成果:發表論文40餘篇,承擔全軍“九五”課題1項,參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1項,“十五”國家醫學科技攻關項目2項及廣東省團隊項目1項的課題研究;獲廣東省科技進步二等獎2項,軍隊醫療成果二等獎1項。
專業特長:主要致力於顱腦顯微解剖、顯微神經外科手術,尤其顱底外科手術入路的研究;腦血管病的介入治療,如:腦動脈瘤、腦動靜脈畸形、頸內動脈海綿竇瘻等疾病。從事《中華神經醫學雜誌》編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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