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凌晨,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一民警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遭到阻撓,民警開槍,造成廣州市珠江醫院一位神經外科副教授死亡。該事件發生後,迅速引起社會公衆的高度關注,雖然廣州市公安局對事件情況進行了及時的通報,但通報內容卻遭到網民的廣泛質疑。質疑的焦點集中在“民警是鳴槍還是開槍?”“一共開了幾槍?”“開槍是否合法?”等問題上。
公衆對這一事件的高度關注其實是源於對自身安全的關注,因爲警察在什麼條件下可以開槍,直接關係到每個公民的生命安全。如果警察不能在制止犯罪的過程中開槍,就會縱容犯罪,從而給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危害;如果警察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開槍條件不明確,導致隨意開槍的現象出現,那麼執法者本身就有可能成爲公衆利益的侵害者,進而疏遠警民關係,給社會帶來恐怖氣氛。因此,能否在這次槍擊事件中給公衆一個滿意的答覆,將直接關係到公衆對警察的信任和警察在今後執行公務過程中使用武器的尺度。
廣州市公安局對事件的通報稱,民警進行盤查時,遭到駕車男子的阻撓,並被強行搶走出示的警察證,其後,該男子快速倒車,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傷。爲阻止其駕車逃逸,民警拉住車門,被該男子強行開車拖行數米。在緊急情況下,民警被迫鳴槍,致該男子中彈受傷。民警即報“120”。該男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如果廣州市公安局對事件的通報屬實,那麼很難說清該民警開槍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關於使用武器的規定。在條例所列的十五種可以使用武器的情況中,只有第十項“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供此次事件參考,但開槍是否合法的判斷應由相關權威部門認定,不在本文所議範圍之內。問題的焦點是,即使民警開槍屬於這十五種情況中的一種,也不能說明民警開槍合法。因爲條例中明確規定,使用武器的先決條件是“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那麼,該民警究竟是經過鳴槍後開槍還是直接開槍,就成爲此次事件性質判斷的關鍵。
根據廣州市公安局的通報,該民警被迫鳴槍,致該男子死亡。許多網民據此發出疑問,鳴槍應該是向天開槍,怎麼會打死人呢?對此廣州市公安局尚未有進一步明確的解釋,但筆者認爲,要搞清楚這個問題也簡單,只要查清該民警當時開了幾槍和開槍的方向,就基本能夠弄清問題。如果是先鳴槍,那麼該民警至少開了兩槍。如果只開一槍“一招制敵”,就說明該民警是在未警告的情況下,直接向副教授開槍。對這一簡單的事實,相信廣州市公安局是有條件很快查清的,應該儘快就此對公衆做出說明,以免引起公衆不必要的猜疑。
目前,該槍擊事件仍未有最後定論,但民衆提出合理的質疑是可以理解的,畢竟“警察何時可以開槍”的問題關係到每個公民的生命安全。公安系統作爲社會正義和秩序的守護神,也應該對公安幹警的執法水平和道德操守提出更高的標準,並及時迴應公衆的疑問,以增加警民互信,推動法治社會建設。(竇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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