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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間以多家企業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用“大頭小尾”的開票方法多次少報營業收入,偷稅高達500餘萬元。日前,天津市一名個體經營者與其僱用的會計被法院雙雙判刑,並分別處以1000萬元的鉅額罰金。
被告人石某1965年出生,爲本市一工程公司的員工,爲進行個體經營,他向公司辦理了休長假手續。被告人高某(女)是石某所在工程公司的退休員工,退休後被石某聘爲自己經營公司的會計人員。
公訴機關指控,1998年至2006年間,石某先後以天津市電建機電經貿商行、天津市業擴電力工程物資處、天津市三友五金綜合經營部、天津市聯盛機電產品經營部等多家企業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在與石某所在工程公司往來的業務中,石某夥同高某採取“大頭小尾”的開票方法,多次向稅務機關少報營業收入,以此偷稅共計500餘萬元。其中,從河東區國稅局偷稅51萬餘元,從河北區國稅局偷稅45萬餘元,從南開區國稅局偷稅413萬餘元。
此外,2001年,石某所在的工程公司下屬分公司採購員張某(另案處理)爲公司採購一套電鍋爐設備時,夥同石某以高於實際採購價格的假合同交給公司,得到購貨差額18812元。這筆差額,張某分得1萬元,石某分得8000餘元。
案發後,石某退還了以假合同得到的8000餘元,公安機關追繳偷稅款30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根據多項證據認定了石某和高某合夥偷稅及石某夥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的事實,以偷稅罪判處石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000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1000萬元。法院同時以偷稅罪判處高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1000萬元。
【幫助】
“大頭小尾”發票:一般發票分爲三聯,有些經營者爲了達到偷稅的目的,把第一聯存根聯和第三聯記賬聯的數額填得較小,而把第二聯發票聯填的數額比實際數額大,這即爲“大頭小尾”發票,稅務部門一經發現這種狀況會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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