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近日發出通知,在全國消防部隊實施《公安消防部隊四個嚴禁》,其中要求“嚴禁在部隊工程建設、物資採購和財物分配中收受賄賂”,並首次明確收受賄賂包括“獲得安排子女升學,幫助本人或他人就業、調動工作、晉職晉級,提供性服務等非物質性利益”。
在公安部消防局下發的這“四個嚴禁”中,關於收受賄賂的內容只是其中之一;在有關內容解釋列舉的收受賄賂的九種情況中,獲得非物質性利益只是其中之一;而在獲得非物質性利益的多種情況中,接受對方或第三方提供的性服務又只是其中之一。可見,嚴禁性賄賂在“四個嚴禁”中原本並非多麼突出的內容,然而,許多媒體和網站在報道、轉載“四個嚴禁”的新聞時,都不約而同地將新聞點做在“性賄賂”上。儘管這是公安部消防局首次提出嚴禁“性賄賂”,“首次”也可以是引人注目的原因,但“四個嚴禁”首次提出要嚴禁的並非“性賄賂”一項,看來“性賄賂”之所以成爲新聞點,主要還是因爲它本身具有高度的敏感性。
不過,我們說“性賄賂”話題在社會上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媒體、網站紛紛將報道和解讀“四個嚴禁”的重點放在“性賄賂”上,並非是說社會上關注這一話題的人們都俗鄙不堪,也不是說聚焦這一話題的媒體、網站都是在小題大做或競相媚俗。客觀地講,“性賄賂”之所以成爲一個公衆矚目的熱點話題,並非因爲“性”之敏感以及賄賂之隱祕特徵,而是因爲權色交易已經在現實生活中有了越來越具體而廣泛的表現,或者說,是社會上一些人包括公職人員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包養情婦、嫖娼等各種權色交易現象的大量存在,決定了公衆對“性賄賂”行爲的意識,並促進了公衆對這一行爲的研究和認知。在此背景下,公安部消防局的“四個嚴禁”首次明確嚴禁“性賄賂”,公衆和媒體對此話題倍加關切,都有着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和積極的價值。
近年來一直有學者和部分人大代表提出建議,要求在刑法中加入“性賄賂罪”條款,爲打擊權色交易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個建議引起了激烈的爭議。反對者認爲,人們一般所稱的“性賄賂”分爲兩種情況,第一種是行賄人僱用他人爲職權者提供性服務,第二種是行賄人自己爲職權者提供性服務。在第一種情況中,由於行賄人向被僱傭者直接支付了費用,這些費用可以視爲直接向職權者進行的物質賄賂,因此,勿需修改刑法,依據刑法現有的條款,就可以對行賄人判處行賄罪,對職權者判處受賄罪。
真正難辦的是第二種情況(人們爭論最激烈的也是這種情況),行賄人雖然向職權者“獻身”,但並未直接進行物質賄賂,而且兩者的關係中往往會攙雜一些複雜微妙的感情因素,予以道德譴責和黨紀政紀處分就夠了,如果用法律手段予以懲處,舉證、定罪和量刑都存有困難。這樣,儘管要求“性賄賂入罪”的呼聲很高,呼籲者卻至今未能如願。
“性賄賂”尚未入罪,打擊“性賄賂”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那麼,公安部消防局的“四個嚴禁”作爲一個行政規定,對於性賄賂的認定就不能算是最終的法律認定。按照“四個嚴禁”的規定,一名公安消防人員被認爲接受了“性賄賂”,“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其最終能否被處以受賄罪,還得由司法機關根據現有法律裁定。在有法可依之前,打擊“性賄賂”只要有章可循,未嘗不是一個既尊重了現有法律,又保證了一定打擊力度的折中安排。而且,如果有更多的部門也像公安部消防局那樣,積極探索以行政手段打擊各種權色交易行爲,說不定有助於立法機關豐富對賄賂的認識(比如將接受非物質性利益認定爲受賄),最終能夠推動“性賄賂”入罪也未可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