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5·5”網吧爆炸案中兩名受害人起訴網吧業主要求賠償的案件近日在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一審有了結果,法庭判決浩宇網吧業主秦某向爆炸案中遇難者徐海的父母支付賠償金2萬元;同時,在爆炸中受傷的宋嘉文在一審中也獲賠2.1萬餘元。
2006年5月5日晚9時36分和9時56分,合肥市“浩宇”、“巨星”兩個網吧先後發生爆炸,共造成2人死亡,4人受傷。3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後,兩名主犯已經被執行死刑,一名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爆炸導致正在“浩宇”網吧上網的徐海當場被炸身亡。徐海父母訴稱,網吧業主秦某有義務保障徐海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但其違法經營、疏於管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依法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訴請判令秦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4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共計32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秦某從事網吧經營,對進入網吧的消費者應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由於爆炸的原因是第三人盧東溟等人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爲所致,同時,該起爆炸案具有偶然性、突發性,兼具犯罪分子手段的隱蔽性,將預防犯罪的職責強加於網吧經營者有失公允。但是,秦某作爲網吧經營者從中獲益,可以責令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考慮網吧經營成本和利潤等因素,判定秦某給付徐海父母2萬元。
在網吧爆炸案中因顱腦外傷十級傷殘的宋嘉文則訴稱,根據有關網絡經營管理辦法等明令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秦某作爲經營者在管理上有過錯;另被告對經營場所的安全負有管理責任和保障義務,不能因犯罪分子的侵權行爲免除,訴請判令秦某賠償各項費用合計人民幣8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爲,根據規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秦某作爲網吧經營者允許未成年人入內,主觀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原告宋嘉文的監護人亦未盡到監護義務,可適當減輕秦某的民事賠償責任。故判決秦某支付原告殘疾賠償金、鑑定費的80%,計1.6萬餘元和精神撫慰金5000元,合計人民幣2.1萬餘元。
據悉,判決後,徐海父母表示將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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