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1日8時20分,東方航空公司從包頭飛往上海的MU5210航班起飛不到一分鐘,即墜入距機場不遠的南海公園。機上47名乘客、6名機組人員全部遇難,同時造成地面兩人死亡。災難發生一週後,東航根據1993年國務院頒佈的《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旅客傷亡賠償最高限額爲7萬元人民幣,再加上其他各項賠償,提出向每位遇難乘客賠償21.1萬元人民幣。此賠償標準引起絕大部分空難家屬的不滿。
他們認爲,從1993年到2003年這十年間,中國居民平均工資增加了4.33倍,民航業總收入增加近6倍,對空難者家屬進行理賠如果還適用1993年的有關規定是不合適的。
協商未果後,遇難者家屬將中國民航總局起訴到北京市二中院,稱1996年《民用航空法》第128條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執行”。但該法實施已近十年時間,民航總局仍然沒有依法制定相應規定,導致國務院132號令成爲飛行事故旅客傷亡賠償標準唯一的法律依據。然而,此案最終沒有被法院受理。
因國內賠償金額比較低,2005年,大部分遇難者家屬向美國法院提起了訴訟,將東方航空公司、飛機制造商之一的龐巴迪公司及生產事故飛機發動機的通用電氣公司(GE)推上被告席。2006年底,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GE、龐巴迪及東航三方共同承擔賠償金額1175萬美元。據原告的代理律師郝俊波介紹,由於東航反對並提出管轄權問題,要求在中國境內審理這起官司,美國法院表示先暫停審理該案。該協議因此也未能得到兌現。
原告律師稱東航從中作梗 郝律師透露說,事實上,GE和龐巴迪都願意履行調解協議,只有東航一家從中作梗,提出由中國的法院來審理。對此,郝律師表示,如果依據中國的法律賠償,賠償額要低得多。
郝律師說,訴訟請求包括要求被告履行在美國達成的調解協議並支付相關的利息。此外,原告方還向被告提起中國法律所保護的給死者家屬造成的任何侵權損害賠償。對於這部分賠償的具體數額,目前還沒有具體確定下來。在庭審中,他們有可能進一步變更或追加。郝律師說,由於賠償金額遲遲不能拿到,一些死者家屬因爲承受不了家破人亡的打擊而去世或精神失常。
相關鏈接 我國賠償標準低於國際標準 記者瞭解到,2006年2月28日,國家民航總局發佈《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對每名旅客賠償責任的限額提高到40萬元人民幣。對此,北京律師協會航空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張起淮律師表示,由於法不溯及既往,包頭空難者不能適用此標準,但由於我國的賠償標準本來就低,可以予以參照。相比《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即“1999蒙特利爾公約”,我國的賠償標準與國際標準仍有相當的距離。(記者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