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而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難等5類人羣,將不能享受新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昨日(11月22日),記者從自治區民政廳瞭解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常年居住在我區農牧區並有本區農業戶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戶籍所在縣(市)當年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牧區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生存條件惡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難的農牧區居民。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列入保障範圍:申請時已在本轄區以外地區居住1年以上的(赴外地學習的在校生除外);有吸毒、賭博、嫖娼等違法行爲的;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而不自食其力的;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等。 根據新疆農村困難羣衆生活需要和財力許可,我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原則上人均不低於700元/年。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採取“實際補差”的辦法,即確定農村低保對象家庭人均純收入後,以每人每年700元爲標準,差多少補多少。 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戶主本人向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提出申請,村委會入戶調查後,名單經張榜公示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調查結果顯示,新疆年人均純收入700元以下的農村貧困人口爲129萬人,佔農業總人口的10.16%。(記者張冬梅趙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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