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成都11月23日專電(記者任硌)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區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審結一起爲泄私憤而砍伐芒果樹的案件,法院以破壞生產經營罪依法從重判處被告人王凱明有期徒刑6年,同時賠償經濟損失6萬多元。 2007年4月,王凱明欲與攀枝花市仁和區大龍潭鄉新街村沙壩組村民蔣華翠(丈夫已故)戀愛,經人介紹到蔣家居住,後戀愛不成,在向蔣家索要工錢未果後,遂產生報復泄私憤念頭。7月8日晚,王凱明攜帶一把專門用於嫁接芒果樹的鋸子,竄至蔣華翠的公公劉忠元家的芒果樹地,將已掛果的5年齡330棵芒果樹鋸斷和折斷。經物價部門估價鑑定,被鋸斷和折斷的芒果樹直接經濟損失近7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王凱明的行爲不僅給被害人家庭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且其犯罪手段惡劣,造成了極壞的社會影響,其行爲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情節嚴重,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黃成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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