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王秋實)養兒十餘年後,王某通過司法鑑定證實兒子不是自己親生的,於是在離婚後將前妻李某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決李某給付王某撫養費7500元及精神撫慰金3萬元。 1993年4月,王某與李某登記結婚,李某同年9月生下兒子小剛(化名)。2003年,王某與李某離婚後,王某認爲小剛不是自己的親生兒子,與李某發生糾紛後訴至法院。經過司法鑑定證實,王某與小剛沒有血緣關係。今年6月,通州法院判決王某不是小剛的親生父親。 此後,王某起訴李某,要求返還自己撫養小剛的費用12600元,並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李某辯稱,婚前王某就知道肚子裏的孩子不是他的,自己並未隱瞞事實真相,小剛不是親生兒子的事實並未給王某造成精神損害。此外,小剛出生後一直由姥姥姥爺撫養,王某未盡到撫養義務,因此不同意返還撫養費。 法院認爲,小剛不是王某的親生子女,因此王某沒有撫養義務,李某應返還撫養費。小剛並非親生子女的事實損害了王某的人格尊嚴。由於雙方從1990年就開始同居,李某提出王某婚前已得知小剛非親生的辯解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認可。 (責任編輯: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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