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勝南 晚報訊春節前夕,一跳樓自殺者跌落在自家平臺上,季太太心裏總覺得堵得慌,自當月起她便拒繳物業管理費。數年後,物業管理公司提起訴訟。日前,虹口法院一審判決,季太太應繳納拖欠的物業管理費。 2004年1月20日,除夕的前一天晚十點半左右,家住四平路某弄某號的季太太,發現一跳樓自殺的人跌落在自家房子門前的平臺上,她立即通過對講機向保安反映,物業保安人員十點四十分許到達現場,並撥打110報警。 季太太認爲原告管理失職,在此事件中存在過錯,自2004年1月起停止支付物業管理費。季太太所在小區的物業公司多次催討無果,於去年年末提起訴訟,要求季太太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6099元和同期的滯納金8657元。 被告季太太稱,跳樓自殺的人不是小區裏的人,因物業未盡檢查和巡視義務,才導致事件發生和未及時發現,這一事件給自己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此外,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所以,不同意原告物業公司的訴請。 原告物業公司表示,曾於2006年1月9日向被告住所發出掛號信,並於2006年1月19日向被告單位發出掛號信,向被告催繳物業管理費欠費。 法院審理認爲,關於小區突發的墜樓自殺事件,由於物業公司在履行檢查義務中,無權禁止所有訪客進入小區,何況當時正值春節期間;另外,自殺者墜落於無人行走的平臺,也非物業巡邏人員第一時間所能發現的。但經被告告知,原告立即派保安人員到達現場並向警方報案,季太太以此爲由稱原告未盡保安義務,依據不足。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費5368元,物業公司要求其支付滯納金的訴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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