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國土房管局向各區縣及相關部門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等住宅項目有關物業管理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確要求,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項目、拆遷定向實物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以及小城鎮建設和城中村改造等定向安置農民的住宅項目實施物業管理的,必須按照建築規模建設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同時明確小城鎮建設的農民安置定向住宅項目的維修資金標準。
物業用房按總面積比例建
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不得設置在地下,屬於全體業主所有。規劃設計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等類型住宅項目時應當按照住宅小區總建築面積(不含地下非出售部分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
其中建築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含5萬建築平方米,下同),應當按照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建築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用房。
多層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5萬平方米以上,高層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應當配備獨立的物業管理服務用房。高層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10萬平方米以下且物業管理服務用房設置在高層住宅內的,應當設置獨立的使用通道。住宅小區建築規模在15萬平方米以上的,爲了方便管理,應當將物業管理服務用房設置在小區中心區域或小區主出入口附近。
小城鎮定向安置房咋繳維修資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被形象地稱爲房子的“養老金”,已被廣泛認可。新下發的《關於進一步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等住宅項目有關物業管理政策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小城鎮建設定向安置農民的住宅項目,首期維修資金在辦理住宅產權登記時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一次性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不配備電梯的住宅,按80元/建築平方米繳存維修資金;配備電梯的住宅,按100元/建築平方米繳存維修資金。
另外,定向實物安置經濟適用房首期維修資金按照市物價局覈定的定向實物安置經濟適用房銷售價格繳存。
符合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分別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和《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使用辦法》等相關政策規定執行並根據政策變動適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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