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高度戒備的執勤警察,老百姓積極配合執法,可以避免悲劇發生
11月13日清晨,廣州男子尹方明在遭遇廣州民警巡邏盤查時,強行駕車離開,被警察槍擊身亡。
事發後22小時,11月14日凌晨3點多,廣州市公安局向媒體通報案件初查結果,並且披露:廣州市政法委成立了由檢察機關等單位組成的調查組,相關案件以及證人、證物移交檢察院。
截至本刊記者11月23日晚6點發稿時爲止,案件的最新進展是:檢察機關對相關證人的取證已初步完成,對死者尹方明的法醫鑑定以及民警槍支的彈道鑑定均已完成。最終結果還須等待。
“警察開槍”,這個近年來爭議不斷的話題,又在國內掀起一次爭議高潮。
“遭遇警察執法時,公民有什麼義務?”這個對許多人來說曾經十分陌生的話題,漸漸熱了起來。
廣州警方謹慎發佈初查結果
廣州市公安局通報稱:13日凌晨4時55分,海珠區公安分局民警駕駛警車巡邏至廣州珠江醫院住院部門前路段時,發現路邊停放着一輛前後車牌均被報紙包裹着的小汽車。民警進行盤查時,遭到駕車男子的阻撓。並被強行搶走出示的警察證,其後,該男子快速倒車,碰撞民警,造成民警膝部受傷。爲阻止其駕車逃逸,民警拉住車門,被該男子強行開車拖行數米。民警鳴槍,致該男子中彈受傷。民警即報120。該男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覈實,這名男子是珠江醫院醫生尹方明。
經廣州警方覈實,尹方明駕駛的小車沒有合法登記手續,所掛的車牌爲已作廢的軍車號牌。
廣州市公安局有關負責人向新華社記者介紹,事件發生後,檢察機關已第一時間介入調查,廣州市政法委也牽頭成立了調查組。公安局之所以首先出來發佈消息,是因爲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強烈要求公安機關予以迴應。
據本刊記者調查,所謂的“搶走警察證”,是指警察要求尹方明出示身份證件,而尹方明交出的是一張過期的“警官證”。警察拿着該證準備做記錄時,尹方明要求警察出示證件。警察遞過自己的警察證,但尹方明接過之後沒有歸還,而是徑自走回自己的車輛,並開動車輛。
案件最終水落石出,是“還尹方明清白”,還是“還開槍警察清白”,除了要等待鑑定結果,還有許多調查工作、辨別工作要做。比如,尹方明的車輛前方有無障礙物?這將旁證尹方明倒車是出於駕車離開的技術需要,還是故意撞擊警察。又比如,警察究竟開了幾槍?致命的子彈是第一槍還是第二槍打出的?這將關係到警察有無依法“鳴槍示警”。
刑事偵察是一項細活,公衆還須耐心等待結果。
民警開槍:爭議從未停止
去年4月,一個醒目的大標題“警察要果斷開槍”赫然出現全國許多報紙上。這源於在當時廣州市治安形勢分析會上,廣州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張桂芳說:“對持兇器拒捕、嚴重威脅幹警和人民羣衆生命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開槍的就要果斷開槍,將其擊傷或擊斃。民警在碰到危及自身及百姓安全的情況時不敢開槍,是種悲哀。”
張桂芳的講話,直接回應2006年3月31日發生的一宗開槍案件,當時廣州越秀區公安分局便衣警察陳達君等三人在追蹤三名搶劫犯罪嫌疑人時,遭遇一名劫匪持刀拒捕,在兩度鳴槍警告、劫匪置之不理後,民警開槍擊斃一人,並擒獲另兩人。
廣州警方統計顯示,一季度,廣州警方開槍打死打傷五名犯罪嫌疑人。
隨後,張桂芳及廣州市公安局局長吳沙曾多次在不同場合表達了民警在處理罪案時要果斷,“應當開槍的要敢於開槍”。
當年4月底,廣州爲2400餘名社區民警配備槍支,並作出決定:全市社區民警在執行公務活動時,不論是走訪還是巡邏,都要佩帶槍支。
這些“槍論”及其配槍部署,在全國引起一輪熱議。
反對者認爲,《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對警察什麼情況下可以開槍,什麼情況下絕對不能開槍作了明確、清晰的規定,官方的“槍論”有可能會引起濫用槍支的可能。
支持“槍論”的公衆與民警則認爲,警察在與犯罪嫌疑人搏鬥的時候,往往是以生命爲代價,因此,要依法擁有適當的自決權。儘管國家對警察使用武器的規定比較詳盡,也具有操作性,但警察在執行具體任務時,不可能在瞬間準確判斷危險程度,警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應該擁有開槍與否的自主判斷權。
“應當開槍就開槍”,實際上是給民警解開心結,讓民警勇於承擔法律責任。
支持廣州市社區民警佩槍的觀點認爲:在當前社會治安情況複雜多變的情況下,肩負着社區安全防控工作的社區民警承擔着重要的使命,在社區內巡邏的時候,要及時處置各類突發治安案件,以及隨時發生的暴力性事件,因此,社區民警配槍巡邏不僅是保護自身安全,同時也給犯罪嫌疑人以震懾、給守法的百姓一種安全感。
公民有義務維護執法者權威
公安局初查報告發布後,輿論立即形成兩個對立的主要觀點,一類支持警察維護治安,認爲無論如何,尹方明應當配合執法;另一類認爲警察行爲過激,尹方明“罪不至死”。
雙方爭議的依據都是1996年由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包括“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廣州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委員會主任鍾聞東律師認爲,該事件中警察使用武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從目前公佈的案情還難以判斷。但可以肯定的是,開槍警察是在履行職務,而尹某有一定的違法行爲。
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肖濱教授認爲,公民的生命權應放在至高無上的地位。從目前廣州警方通報的情況來看,尹某的行爲還不足以迫使警察開槍。但尹某也確實有錯。公民有遵守法律、配合警察執行公務的義務。在西方國家,對警察的權威給予高度的維護,嚴禁有任何攻擊警察的行爲。
據廣東警方介紹,民警在制止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以及執行各項任務中經常遇到暴力反抗、襲擊的情況。暴力抗法和拒捕日漸成爲民警傷亡的首要原因,2000年到2006年3月,廣州市共有895名民警負傷。
就在尹方明事件發生後的幾天,有地方媒體報道,在深圳街頭,一輛涉嫌犯法的車輛強行衝出4輛警車的包圍圈逃逸。
具體在尹方明事件中,支持開槍的一方,提出了一個既簡單又難以回答的問題:如果遭遇警察查車時可以強行開車走人,那麼,警察還怎麼查車?而且,尹方明強行開車走人,並不是“不想再跟警察爭執”那麼簡單:如果警察繼續查下去,將會查出他的假牌車問題。
同情支持尹方明的一方,則對尹方明使用無效身份證件和車輛號牌、抗拒警察執法等行爲很“寬容”和“理解”。
這樣的爭論令本刊記者想起廣東省公安廳一名負責人說過的話:當前老百姓不怕法,如何樹立執法權威需要好好研究。
中國老百姓自古崇尚“不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同時,社會的主流輿論是宣傳“警民一家親”,公衆眼前總是出現羣衆與警察親親熱熱打打鬧鬧的鏡頭。因此,一些人面對警察執法時,常常不分場合不知輕重,隨隨便便、大大咧咧。
與之形成強烈反差的是,在暴力犯罪日益嚴峻的形勢下,警察執勤時總是高度戒備,處於一觸即發的狀態,執勤時快速判斷“良民”還是“歹徒”,最簡便的辦法就是看對方是否“老實合作”。
於是,我們不斷看到悲劇發生:
今年4月,瀋陽市民計程在銀行營業部不顧武裝保安人員(類似警察)阻攔,強闖押鈔車警戒區,被開槍打死。
我國遊客趙燕,在美國邊境因被警察誤認爲毒販同夥,趙燕又沒有做出該警察認爲合適的老實配合的動作,因此被毆打。美國相關法院判決警察無罪。
我國某著名電視節目主持人出訪美國期間,遭遇警察檢查。不巧,此時吹過一陣風,把主持人敞胸風衣掀起,該主持人下意識地把手按向胸部,警察立即使用暴力將其按倒在地。
某遊客遭遇警察查問,伸手去拉警察的手套近乎,結果招來警察“暴力制服”。
無獨有偶,一名巴西青年在英國倫敦地鐵站,因爲穿着厚厚的風衣、揹着大揹包,形跡可疑,又語言不通,在警察叫停時反而加快步伐走向地鐵,結果被警察連開數槍,打中頭部死亡。英國相關法院判決警察無罪。
一名網友道出了“尹方明悲劇”的核心:“警察發現可疑盤查是應該的、合法的。假如死者配合一下就沒這件事,搭上一條命很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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