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11月26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噴泉擊傷女大學生案作出二審判決,廣場管理單位西峽縣建設局承擔責任比例由一審判決的20%上升爲60%,賠償受傷女大學生嚴某經濟損失86305.67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 今年19歲的嚴某在南陽某大學大三唸書。2006年8月16日晚8時許,嚴某與同學等人來到西峽縣時代廣場遊玩。場內噴泉正隨着歌曲音調高低噴着高低不一的水柱。嚴某等3人穿過不同噴泉跑到主噴泉旁玩耍,隨着音樂的強度輔噴等水柱增強,嚴某等受驚,慌亂中3人被主噴水柱衝到,其中嚴某被主噴衝起並摔倒,下身流血不止,隨即被同學送入西峽縣醫院救治。經該院診斷,嚴某陰道裂傷、直腸損傷,直腸陰道瘻,失血性休克。嚴某先後在西峽、南陽、南京等醫院進行“陰道修補,乙狀結腸造瘻術”、“腸瘻切除術”等手術,先後花費各項費用14餘萬元。在7個多月的治療時間裏,嚴某沒有吃過一口食物,只能靠靜脈注射營養苦苦支撐,痛苦萬分。嚴某傷愈後,整天悶在屋裏,嚴某的母親至今不敢將事情告訴左鄰右舍,擔心女兒將來不好找婆家。而陰道損傷對嚴某婚後的夫妻生活和生育是否有影響,現在還無法預料。 今年6月,嚴某的身體恢復健康後,向西峽縣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要求時代廣場的管理者——西峽縣建設局賠償各項損失共189184.18元。理由是對方疏於管理,致使自己身體遭受嚴重損害。 西峽縣法院經審理查明,時代廣場系西峽縣政府投資建設的一個大型休閒娛樂場所,日常維修管理由政府授權給被告西峽縣建設局管理,所需費用縣財政局支出。廣場除西鄰竹園外,其餘東南北三個方向均有進出通道。其中南、北兩個入口處分別設立遊客須知牌,其中第7條規定在觀賞噴泉時,嚴禁靠近噴水部位,禁止向噴泉內亂仍異物。廣場中心設有噴泉區,中心地段爲主噴,有一直徑55cm的不鏽鋼框架覆蓋與地面相平。自主噴向四周依次是內環(副噴),螺跑兩週,再向東,向西是水柱旗幟、涌泉。在噴泉的南北邊緣各設一高度爲0.7m,底座爲水泥墩的活動式警示牌,上寫四個紅字“嚴禁入內”。該噴泉爲音樂噴泉,主噴在三、四十米以內垂直向上噴水,周圍的螺跑、輔噴等在一、二十米高度向中心斜噴。 西峽縣法院認爲,原告在廣場遊玩時其人身受到傷害,雖然原告傷害的後果較爲嚴重,但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過錯在於原告,其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僅是具有管理不規範的過錯行爲,對原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原、被告承擔民事責任以8:2的比例較爲適宜。因原告在本次事故是主要過錯方,故對原告所請求的精神慰撫金,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西峽縣建設局賠償原告嚴某事故損失27570元。 嚴某不服,以西峽縣建設局未履行無瑕疵管理義務而導致的、上訴人誤入噴泉區域的行爲即無故意,也無重大過失,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等爲由,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西峽縣建設局也以自身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爲由提起上訴。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西峽縣建設局作爲時代廣場的管理者,對廣場噴泉區運行時對遊人可能造成的人身傷害的危險性認識不足。明知廣場噴泉和廣場遊覽區處在同一水平面上,且範圍大,遊人多,卻沒有采取足以防止遊人進入噴泉區的隔離措施,其所設置的警示標誌達不到提醒遊人注意的目的與效果,對遊園設施管理不善,故西峽縣建設局未盡到管理人義務。嚴某作爲一個成年學生,應當認識到進入噴泉區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故對損害後果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於雙方均存在過失,依過錯相抵原則,西峽縣建設局應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嚴某負百分之四十責任爲宜。對西峽縣建設局和嚴某上訴所稱自身不應承擔責任的理由,法院均不予採信。嚴某在南京軍區醫院住院期間購買10224元的外購藥,該藥是否用於治療,無相應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由於本次事故給嚴某身心造成嚴重的損害,故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給與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 11月26日,南陽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原判,改判西峽縣建設局賠償嚴某經濟損失86305.67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 南陽中院在對本案做出判決的同時,亦向西峽縣建設局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西峽縣建設局在噴泉區周圍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意外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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