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對承租直管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範圍內的租金予以適當減免。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31日發佈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