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呼和浩特11月29日電(記者湯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南門外小學原校長姚桂香,因受賄與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 現年46歲的姚桂香案發時任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南門外小學校長,今年3月28日因涉嫌受賄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此前,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法院以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姚桂香有期徒刑11年,鉅額財產101萬餘元予以追繳,13.3萬元受賄款依法沒收,上述款項均上繳國庫。 一審法院宣判後,姚桂香認爲一審認定其向季某某索賄8萬元與事實不符,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認定8萬元爲借款並不予追繳。 呼和浩特市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姚桂香在擔任南門外小學校長期間,借給他人支付學校工程款之機,非法收受他人5.3萬元人民幣;個人購房向他人索要財物8萬元,其行爲構成受賄罪,其對101萬餘元鉅額存款不能說明合法來源,亦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依法實行數罪併罰。上訴人姚桂香及其辯護人關於8萬元是向季某某的借款而非索賄款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姚桂香在向季某某借款時具有非法佔有8萬元的主觀故意,該行爲符合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借錢爲名向他人索取財物的情形,應認定爲受賄。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故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車東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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