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交通事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交管部門提醒,當事人應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喪失訴訟權,使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證。
據瞭解,2004年5月1日實施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可在交管部門交通事故認定書下達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調解申請,期間雙方當事人有一方未向交管部門提出申請,交管部門不再受理;雙方雖提出調解申請,但通過調解未達成協議可訴諸法院。
該規定實施後,有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過高經濟賠償要求,交管部門調解難達成協議;還有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認定下達10個工作日內,忽視交警告知申請調解期限,因忙於看病等原因錯過申請調解時限;此外,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交管部門難以進行調解。由於以上這些原因,造成目前當事人通過訴訟渠道解決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案呈上升趨勢。交管部門提示,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應在法定訴訟時效內,即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者應在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一年內,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者應在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兩年內,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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