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購經適房證明”將延期
明年起“兩大”拆遷項目、有對應安置房房源的不再辦理經適房手續
爲進一步加強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管理,充分發揮經濟適用房服務安置拆遷困難居民,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目前各區房地產管理局已開具的在2007年1月1日之後到期的《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其有效期將統一延長至2008年12月31日。自2008年1月1日起,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和分散平房拆遷“兩大”項目,實行定向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安置,不再辦理被拆遷家庭申請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的手續。如拆遷片不屬於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和分散平房拆遷,且沒有建設對應安置房的項目,被拆遷家庭仍可申請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
各區房地產管理局對申請《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延期的拆遷家庭,在其《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原件上標註“有效期延至2008年12月31日”,各經濟適用住房開發企業須在查驗已延期的《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後辦理售房手續。
鑑於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和分散平房拆遷均已對應建設相應的還遷安置房,自2008年1月1日起,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和分散平房拆遷,實行定向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安置,不再辦理被拆遷家庭申請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的手續。自2008年1月1日起,對被拆遷房屋所在拆遷片不屬於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和分散平房拆遷,且沒有建設對應安置房的項目,被拆遷家庭仍可申請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拆遷家庭申請定向銷售經濟適用房時,須先由拆遷房屋所在區拆遷辦在其《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原件上加蓋“經查該拆遷房屋所在拆遷片不屬於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拆遷和分散平房拆遷項目,沒有建設對應安置房”的印章字樣,並註明經辦人和辦理日期。
據悉,新家園經濟適用房項目只面向持有《天津市住宅平房拆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或《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的拆遷家庭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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