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進展 不管是什麼原因,對於一個34歲的男人來說,他22歲的女人和即將出世的孩子離開了這個世界,這無論如何都是一個不幸的悲劇。
自“拒籤致死悲劇”發生以來,社會各界對這一事件的反思與追問越來越廣泛,相關調查也越來越深入。
兩人居然未婚? 11月26日,李麗雲從老家趕到北京的母親李小娥來到醫院當地派出所。李小娥想知道,“究竟是哪個警察說我女兒和肖志軍是夫妻?他爲啥那麼說?”李小娥說,女兒的戶口一直在湖南的家中,她和肖志軍,是無法辦理結婚手續的。
10多分鐘後,李小娥便從派出所走出。“所長告訴我,他們當時並未出警,肖志軍不是北京人,即使去了,當場也無法查到兩人是不是夫妻。”
此前的11月24日上午,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有關負責人表示,當時肖志軍拒絕簽字時,表情並不悲傷,因此醫院報警,想確定他與李麗雲的真正關係。隨後趕到的派出所民警通過公安系統內部網站,查實二人確爲夫妻。而這個結果是導致醫院認定肖志軍爲李麗雲家屬,從而不能自行決定是否手術的唯一原因。
據瞭解,根據公安系統內部網站的信息顯示,李麗雲與肖志軍都是未婚。即使當時民警查詢,也不會得出雙方是夫妻的結論。
到底是哪位民警出警,京西分院的這位負責人表示無權透露,派出所方面也拒絕接受採訪。
不籤只怕擔責任? 他爲什麼不爲自己的女人簽字手術?
“拒籤致死悲劇”事發當日,京西分院內所有人對肖志軍的行爲很難理解,這也是事後很多人都在追問的問題之一。
11月27日,面對李麗雲父親李光旭聘請的律師,肖志軍解釋說,“我不簽字,是害怕。我害怕她(李麗雲)死了,她父母來找我,要我來承擔這個責任。”
此前的11月21日下午,李麗雲被送到京西分院婦產科時,醫生要肖志軍在手術單上簽字;4點多,李麗雲病情直下,婦產科搬來器材隨時準備手術,醫務處劉寶玉對肖志軍說,“人都快死了,你籤不籤!”5點50分,李麗雲胎死腹中,醫生說這是第三次機會了,肖志軍必須簽字,劉寶玉對肖志軍說,再不簽字會被送到法院。
當時緊張的情形讓肖志軍認爲,如果簽字,李麗雲的生死就應該由他負責,而他連李麗雲的父母都沒有見過。
肖志軍解釋說,李麗雲家人不知曉的原因,是因爲李麗雲不敢告訴父母;李麗雲不敢告訴父母的原因,是因爲李麗雲是因犯錯被母親責打後離家出走的;而後,肖志軍將欲跳河自盡的李麗雲救下由此認識並走到一起,肖志軍比李麗雲大了整整12歲,貧困潦倒,李麗雲的家人是不會同意他們在一起的。
許多因素使得肖志軍料想到李麗雲的父母不會接受他。肖志軍說,無法承擔自己簽字後對李麗雲生死的責任。“如果我們是結婚了,她父母承認了,那我就能做主了。”
難道是因爲沒錢? “拒籤致死悲劇”發生後,對於肖志軍拒籤的原因,很多人認爲是愚昧與貧困,導致他做出了這個讓人無法理解的舉動。
“8歲時一個和尚給我算命,說我老婆會被人害死,還說我第一個孩子也要被人害死。醫生按我老婆的肚子,我就覺得他們是想害她。”11月27日,肖志軍將自己的無常舉動歸咎於迷信。
“貧窮”,這是很多人設想肖志軍當時拒絕簽字的一個重要原因。肖志軍確實很窮,在妻子去世的第二天,他的口袋裏只剩下15元錢。
當時在醫院安胎的《檢察日報》記者呂衛紅在病房發起爲肖志軍捐錢,以挽救李麗雲的生命。呂衛紅勸肖志軍說:“趕緊簽字吧。只要你簽字,給你一萬塊錢!”但肖志軍仍然拒絕。當時的肖志軍認爲是這在拿他開玩笑。
此前有報道說,李麗雲的母親曾哭着讓李麗雲回家,她卻說回家會捱打,堅決不回;肖志軍則從小與家人關係不好,曾因妻子懷孕向家人要錢,但遭到拒絕。到達北京後的肖志軍、李麗雲兩人還因沒能出示結婚證而被當地居委會叫來警察帶去了附近救助站……
一位目擊者這樣描述事件中肖志軍的心理,“就像一隻流浪狗,它對人的第一反應是躲避。哪怕你是好意,扔給它一塊骨頭,它也會本能地竄開,之後再慢慢地回來嗅嗅,看看是否是真的,它不知道有什麼可怕的傷害在等待它。”
北京衛生局稱死亡難免 “肖志軍是否簽字,並不是導致孕婦死亡的直接原因。”11月28日,北京衛生局首次就“孕婦李麗雲死亡”事件調查向媒體通報。北京市衛生局新聞發言人鄧小虹表示,孕婦被送往醫院時,病情已非常嚴重,死亡是難以避免的。
“拒籤之死悲劇發生後的第五天,11月26日,北京市衛生局組織召開了有婦產科、呼吸內科、心內科、ICU等專家參加的患者李麗雲病例討論會。最後評審形成共同意見:患者就診前10天出現咳嗽、咳血、呼吸困難,到醫院就診時病情已經很嚴重。就診後醫院採取了吸氧、強心和抗感染等措施,只有剖宮手術纔可能挽救胎兒生命,但由於手術簽字受到干擾,患者病情已經非常嚴重,心肺功能極差,造成死亡難以避免,患者最終死於重症肺炎、急性左心衰竭、肺水腫、呼吸功能衰竭。
鄧小虹介紹,11月27日,北京市衛生局還組織了法學專家進行了討論,得出以下結論: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院依法履行了告知義務,在其關係人仍明確拒絕手術情況下,一邊積極說服,一邊搶救治療,做好手術準備,其做法符合法律。另外,法律規定醫院有“特殊干預權”,但前提是“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沒有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在此事件中,醫院的干預權受到了患者家屬的明確阻礙,導致手術無法實施。
鄧小虹說,北京市衛生系統對患者家屬表示慰問,並希望家屬能冷靜、理智地與醫院商議遺體處理問題,不要干擾醫院正常診療秩序。她認爲,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出發,醫院和公安部門積極配合,及早恢復正常就診秩序。
律師希望衛生部介入 日前,由死亡孕婦李麗雲的父母委託的代理律師王良斌陪同李小娥一起來到衛生部人民羣衆來訪接待室,正式向衛生部發出律師函,希望衛生部能夠介入此案。
王良斌律師表示,他們之所以要直接向衛生部發律師函,是因爲事發當天,李麗雲的“同居者”肖志軍拒絕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時,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曾向北京市衛生局請示,對方表示“不簽字,不手術”,這一決定是導致李麗雲沒有獲得緊急治療的重要原因。因爲北京市衛生局與此案有相當的“利害關係”,所以他們直接向更高一級的、沒有利害關係的衛生部發出律師函。基於同樣的理由,他們認爲北京市衛生局11月29日公佈的“醫院無責”等相關調查結果“自然喪失合法性、中立性、公正性、權威性”。
另據瞭解,依據醫療方面的相關規定,死者李麗雲的屍體自死亡時起最多隻能保存兩週。“我們迫切地希望衛生部能夠介入,能夠暫時不要把屍體處理掉,否則死因再也無法弄清楚了。”王良斌律師說。
王良斌律師還表示,他們剛剛拿到醫院提供的客觀病歷,正在爲起訴作進一步的準備。“但最爲關鍵的證據還是李麗雲的屍檢報告,而這一證據只有建立在屍體不被處理的基礎之上。”(戴丹整理)
倫理說法 重新審視手術簽字
劉俊榮(廣東省醫學倫理學研究中心辦公室主任)
“拒籤致死悲劇”發生後,已經引起社會和媒體的廣泛關注。我認爲,關注的焦點並不在於肖某的愚昧無知,而在於醫院該不該手術救治。個人認爲,要對這一問題進行全面的分析,首先需要弄清楚手術簽字的醫學倫理和法律意義。
手術簽字是“知情同意”原則的具體表現形式。所謂知情同意就是在醫療過程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把全部的診療信息如實地告知患者或其家屬,在患者或其家屬做出選擇之後才決定是否予以實施,它包括“知情”和“同意”兩個方面,二者缺一不可。但是,對知情同意的理解不能僅僅侷限於“手術簽字”,手術簽字僅僅是一種法律程序,是知情同意原則的最低要求,它體現了對患者生命健康權的尊重和維護。而知情同意的本質在於做到道德上的“善”,最大限度地保護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在醫療實踐中,由於患者及其家屬對醫學知識瞭解甚少,並非患者或其家屬的一切選擇都對患者本人的生命健康有益,有時醫生按照患者或其家屬的知情同意處置,將手術簽字作爲決定是否手術的依據,可能會對患者產生有害的結果。當患者的生命健康權與知情同意權發生衝突之時,醫務人員應當如何抉擇?什麼樣的抉擇才更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對這些問題的不同回答,直接影響着醫務人員的最終選擇。
就本案而言,如果醫務人員出於無私利他的道德動機,在肖某拒絕手術簽字的情況下毅然進行手術,雖然達到了醫療上的善,但卻沒有尊重他們知情同意的權利。但如果醫務人員嚴格按照知情同意原則行事,在肖某拒絕簽字的情況下不予手術,這雖然體現了對患者權利的尊重,卻未達到醫療上最大的善。
在此,醫務人員對知情同意權利的取捨,不僅關係着患者的生命,而且體現了一個醫生的風險責任意識,只有敢於承擔風險的醫務人員才能不顧自己的得失,表現出全心全意爲患者生命健康服務的醫德品質。
當然,也有部分人認爲,醫務人員爲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利,而不顧其知情同意權利的行爲不值得推崇。因爲在他們看來,生命健康權利並非就是患者的最大利益,患者的最大利益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概念,它因患者的價值觀念、文化傳統、宗教信仰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醫務人員的選擇不能代替患者的選擇,醫療行善應以知情同意爲基礎。
我認爲,這種觀點所強調的是法律層次上的知情同意,關注更多的是醫務人員的法律義務,忽視了醫務人員的道德理想和道德崇高,而後者才真正體現了知情同意的倫理價值。
不可否認,我們任何人都沒有權利要求一個人爲他人利益而犧牲自己的利益。只要醫務人員履行了知情同意,患者或其家屬不同意手術治療,醫務人員不實施手術,這在法律上沒有任何過錯。但是,符合法律的未必就是符合倫理的。倫理上的知情同意要求醫務人員優先考慮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利,當患者或其家屬的知情選擇對其生命健康不利,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危時,醫務人員需要勇於承擔風險,充分發揮醫務人員的特殊干涉權,竭力捍衛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利。
道德是法律制度貫徹執行的內在動力,是確保法律實踐公正、公平、合理、合情的基礎。離開了道德,法律就可能變成僵死的教條,甚至可能成爲不負責者的藉口。在本案中,醫方不實施手術的理由就是患者家屬不同意簽字,顯然醫方將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中的手術簽字制度當作了教條,並以此爲抗辯事由。我們並不否認這種事由的合法性,但它至少沒有體現“救死扶傷”、“以病人爲中心”的醫學人道主義精神。
和諧的醫患關係,既需要以法律制度爲保障,也需要以道德關懷爲基礎。
倫理說法 醫院:遊弋於情法之間
殷浩(主治醫師、醫學博士)
對於“拒籤致死悲劇”,作爲一名工作在臨牀一線的醫務人員,我想說說個人的想法。
手術不簽字能不能救?
法律的完善不能不說是社會的進步,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社會是我們國家大力提倡的,也是很多前輩爲之浴血奮鬥的目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準則。患者的知情權和決定權是患者就診時的基本權利,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和他人的尊重。
在本案中醫院和醫生已經明確告訴患方病情嚴重,立即需要行剖宮產手術,並且將手術的必要性和手術風險明確告訴了患者及家屬。可以認爲,院方履行了對患者的告知義務,患者得到了知情權。本案中,在患者及其家屬是正常行爲人的情況下,是否行手術治療,是行使自己的決定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患者在任何醫療處置和/或治療前,醫生應告知其有關的詳情:包括目的、危險性、其他可選擇的方法等,以幫助患者做出決定。在未經患者完全瞭解並同意,或得到患者的重要親屬或經患者授權的委託代理人許可時,醫生不能擅自治療。患者在接受手術、特殊治療、特殊檢查、人體試驗時,必須簽署同意書。患者有權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拒絕任何檢查、檢驗或治療、藥物方法,並獲知所作決定可能引起的後果。患者的意願應受到尊重,但是醫生必須向患者詳細告知拒絕行爲的危險或損害。由於患者的拒絕可能會產生不良後果,因此患者需要在相應文件上簽字後方可行使此項拒絕的權利。如此條文是對醫方執業的約束和對患者權利的保護。所以,沒有家屬的簽字,醫院沒有權利去救,雖然在道義上應該去救。
在舉證倒置的“鐵律”面前,假如一個醫生不尊重患者對生命的選擇權和處分權,即便是完全符合患者利益,也有可能面臨法庭敗訴、高額賠償的風險。法與情,孰輕孰重,相信大家有個明確的判斷。
事件的後果誰承擔? 目前的醫患關係不是以往的家長式關係,醫生讓患者如何做,患者必須如何做。這種方式剝奪了患者的選擇權,壓制了患者的主觀能動性,而越來越遭到多數人的摒棄。
現在國內外公認和推崇的醫患關係是朋友式的關係,醫生告訴患者疾病的診斷和各種治療方法的利弊,履行告知義務。患者有得知自己病情的知情權和決定如何治療的決定權。這種關係把醫患雙方擺在相對等的位置上。雖然醫患雙方對疾病的認知程度不一致,但這並不妨礙患者履行決定權。正如一個人不會建造房屋,不代表他不能挑一套舒心的住宅。醫療行爲中的醫患雙方的關係是特殊的服務關係(合同關係),雙方各有權利和義務,必須嚴格遵守才能保證這一合同履行。既然法律規定,患者及家屬在就診時有決定權,那麼這一基本權利就應該得到嚴格的執行,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患者的權利不會受到侵害。
本案中患者的男人,選擇了保守治療。患者在清醒時,也選擇了用藥治療,拒絕手術,可以認爲這是他們在執行他們的決定權,這一權利有法律的支持和保護,是不可侵犯的。至於患者及家屬爲何不願意手術,經濟困難,還是因爲面子,我們不得而知。如果院方沒有患者的簽字而決定手術,則是對患者權利的粗暴干涉,是違法行爲。
任何人都沒有權利踐踏法律,雖然關係到患者的生命。各級醫療機構都必須在法律的約束下依法執業執政,他們沒有權利更改患方的選擇。貿然手術的後果是醫生和醫院及其主管部門都無法承擔的,有時候法和情是不能和諧統一的。
在場的多名醫生苦口婆心,甚至女醫生的哭泣都無法換來患者的“同意”二字,我們還能說什麼?情不能大於法,患者及其家屬應該是事件後果的直接承擔人。
如果還有一名孕婦…… 說到這裏,很多人覺得醫院和醫生太沒有人情味了,見死不救違背了救死扶傷的基本職業道德。他們沒考慮到,假如醫院強行給孕婦手術的後果是什麼?如果手術後患者發生意外或者效果不好,醫院、醫生會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在目前醫患關係遭遇寒冬的時刻,我們又能期望多少醫生能在道德良心的支撐下“鋌而走險”?
在法與情的衝突中,醫生履行救死扶傷的義務,做出利於患者而非自己的選擇,不僅需要足夠的勇氣膽識,更需要堅實的法律後盾。如果再有一名孕婦就診,沒有家屬或拒不簽字,醫院會如何處理?估計絕大多數醫生和醫院只能是愛莫能助,沒有誰比醫生更瞭解醫生這個職業的涵義。
我認爲,理解和信任或許是避免此類悲劇再次發生的唯一辦法,患者應該相信醫院是治病救人的場所,醫務人員是對自己的健康負責的可信賴的朋友,積極聽取醫生的建議,綜合考慮,選擇最佳的治療方案。醫生和醫院應該本着對患者負責的態度行醫,醫者仁心是應該牢記於心的,尊重並理解患者的選擇。
人不能選擇生,卻可以選擇如何死。生命權至高無上,區區幾筆下去,真能決定一個人的生死麼?如此悲劇,本不當發生。在這裏,我只想說,相信科學,尊重生命。